试述中外合作企业法中关于入资和提供合作条件的法律制度。
答案: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原则,依据中国法律,以合同约定合作条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经济实体。
①我国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中外投资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这说明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既包括有形资产也包括无形资产。合作方应当以其自有资产或权利作为投资或合作条件,对投资或合作条件不得设置抵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对于外资现金,我国法律规定,外国投资者用以投资的外币,按其交款之日的我国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或约定的外币。合营各方必须以其自有的现金出资,任何一方不得用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或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我国对有形资产作为出资条件规定较为严格。对有形资产作为出资的作价,我国规定公平合理原则或由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且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其他原料当时国际市场价格。对于无形资产,我国法律规定,外国合作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必须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
②出资比例。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外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能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对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具体要求,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规定。
③外国投资范围。根据我国有关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分为:1.禁止外国投资的部门。一般来说,战略性或极其重要的、支配国家经济命脉的重要事业,认为国内有能力或国内生产已经充足的部门,以及可通过中小企业或可在“极小或家庭部门”进行的行业,是保留给本国投资者的。
2.限制外国投资的部门。一般对那些十分重要的行业部门,或在本国已有一定发展基础,需要重点保护的行业的外国投资予以限制。3.允许或鼓励外国投资的部门,即确定外国投资的重点领域,引导外资流向有利于本国经济发展的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