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
行政复议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是送达之日。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送达之日是指行政复议决定书制作完成后,行政复议机关或行政复议机关委托的其他组织将行政复议决定书送交给申请人、第三人、利害关系人等人员的日期。在行政复议程序中,送达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它标志着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正式生效,也意味着申请人、第三人、利害关系人等人员的合法权益将受到相应的保护或限制。
在实践中,行政复议决定书的送达方式可以是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也可以是当面交付。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只要能够证明决定书已经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该决定书就具有法律效力。需要注意的是,送达的具体时间、方式等程序要求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操作,以确保送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行政复议决定书在送达给相关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遵守和执行该决定,否则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