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三条 中国***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法律和法规,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台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指导,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等情况,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管辖范围的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决定问题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卫生等委员会。其成员由村民委员会提名,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主任。人口较少的村,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的状况、生产、生活实际,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以及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辞职和补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的职责:

(一)宣传并教育村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

(三)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四)依法管理本村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爱护公***财物和设施,珍惜土地,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五)编制并实施本村建设规划,办理本村的公***事务和公益事业;

(六)教育村民依法纳税、服兵役、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完成国家规定的农产品定购任务,实行计划生育;

(七)发展文化教育事业,普及科技卫生知识,移风易俗,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八)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各民族之间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九)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促进村与村之间、村民之间的团结、互助和家庭和睦;

(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十一)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立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对以下事项应当及时公布,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财务收支情况;

(二)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的收支和宅基地审批情况;

(三)救济救灾款物的发放情况;

(四)国家投入的扶贫、农业开发、以工代赈等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农民负担情况;

(六)水、电等费用收缴情况;

(七)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执行情况;

(八)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执行情况;

(九)村土地、集体企业和财产的承包、租赁情况;

(十)村公***基础项目的投资和招标情况;

(十一)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换届选举前二个月内公开本村财务情况。第十二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会议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的代表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