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群凤的审理结果
2011年6月2日,溺死双胞胎脑瘫儿子案公开庭审。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诉机关认为本案被告人故意杀人,行为已经触犯刑法232条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作案时控制能力明显削弱,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韩群凤表示清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意见,当庭表示认罪。 2011年6月28日上午10时亲手溺死脑瘫双胞胎的东莞妈妈韩群凤,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接受法律的宣判。被判故意杀人罪,获刑五年。
法院判决书内容
本案中,作案人特殊的作案动机和家庭背景,本院在认定犯罪情节较轻时均已予考虑,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尤其是造成两条人命被非法剥夺的后果,本案不宜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故对辩护人提出的此点建议本院不予支持。
综合被告人韩群凤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人韩群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南方日报 刘冠南)
事后法官释法
对于韩群凤为何被判五年有期徒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主审法官薛枫艳回答,这是合议庭对韩群凤案件综合审议得来的结果。韩群凤杀害孩子源于多年累积的压力,并非单纯为了摆脱生活困难,所以有特殊的家庭背景,相对其他凶杀案,社会危害性较小,情节较轻,应判3-10年有期徒刑,但合议庭考虑到韩群凤杀死两名儿子,违反了孩子的生命权和生存权,不适合判处缓刑。案发时其控制能力弱,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法院酌情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