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集资诈骗的人有救了

被集资诈骗的人有救了

 被集资诈骗的人有救了,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下面看看被集资诈骗的人有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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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被集资诈骗的人有救了意味着什么

 我国的法律规范已经日趋完善,故而非法集资的人有救了。

 集资诈骗受害人的维权方式:

 (一)是在刑事判决书中直接判决赔偿:

 《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二)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已将对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限定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三)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二、集资诈骗罪量刑:

 1、个人犯罪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30万元以下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个人犯罪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个人犯罪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4、单位犯罪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5、单位犯罪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6、单位犯罪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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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资诈骗罪被害人如何挽回损失

 看具体情况:

 1、未报案的,在侦查中,可能已经查明是受害人;

 2、未报案,侦查中又没有发现的,那等于不存在。

 对于集资诈骗款的返还,一般会由专案小组进行专门的处理,受骗群众一般要先进行登记,再根据总的诈骗款与追回款,计算出返还比例,然后按比例返还。没有报案,侦查中也示发现,又没有进行权利登记的,自然是无法得到返还的。

 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刑事部分已经查明受害人的具体事实,只需要同案起诉即可。检察机关会告诉受害人有追诉权利,并告诉受害人案件进程,如何递交诉状。

 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没有赔偿能力,则司法机关无法保证你的赔付会及时性。根据法律的规定,你仍然对被告拥有追索权,在获得赔偿之前都可以追索。但通常意义不大。

 不过,受害人在刑事审理中附带民事诉讼,不需要承担诉讼费,有这种机会给你,可以尝试追索。

  集资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这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个人集资诈骗数额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的。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募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所谓“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等手段。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对于实施上述非法集资的行为之一,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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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集资参与人权利救济所面临的窘境

  (一)非法集资案件中投资人的法律地位尴尬

 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非法集资案件中,投资人的法律地位可理解为“集资参与人”,犯罪赃款本应予以收缴。采取追赃后返还资金措施,将这些人推定为被害人,只是为了安抚群众,化解社会矛盾。

 此意见中的相关法律术语也未将投资人视为“被害人”,而是称之为“集资参与人”,从立法本意上,就对投资人利益保护不利。被害人是诉讼参与人,享有我国刑诉法规定的申请回避、参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以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权利。“集资参与人”则不享有上述权利,在整个司法程序中,处于完全被动的地位。

  (二)投资人通过民事诉讼渠道挽回损失的途径被封锁

 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对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上:

 “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由此可见,当前我国在处理非法集资类案件中,事实上遵从了“先刑后民”原则,即对非法吸收的资金应当追缴,一旦刑事程序启动,就同一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法院“不受理、不审理、不执行”,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