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构成要件
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有:
1、双方当事人签订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先履行义务的一方的债务履行期届满;
3、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出现了中止履行合同的法定情形;
4、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未提供担保;
5、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等。
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有:
1、权利主体不同,先履行抗辩权属于后履行一方,不安抗辩权属于先履行一方;
2、适用情形不同,先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先履行人不履行或者不按约定履行,而不安抗辩权适用于先履行一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
综上所述,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