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会总局对露天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2.必须确保矿领导下井带班,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3.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严禁独头开采。4.必须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局部通风管理安全可靠。5.必须配齐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仪。6.必须加强顶板管理和采空区监测、治理。7.必须落实探放水制度,加强水害隐患治理。8.必须确保提升、运输设备安全可靠,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设备、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