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匿名权应不应该得到保护?

互联网匿名权应该得到保护。

隐私权作为人格权的组成部分,虽未在《民法总则》中作出规定,但在《侵权责任法》第2条列明。在《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中,对个人信息保护有所涉及。且在学理上,隐私权是作为新兴的个别人格权。在当下网络迅速发展的背景下,隐私权尤为显得重要。

从日常文义解释来说,个人信息的语义射程大于隐私权。但从法律角度来说,隐私权的范围是较为宽泛的,不仅包括线上还包括线下。而个人信息在法律上则专门指向线上活动。

绝对的匿名会带来绝对的犯罪,可也许有的时候人们也需要相对的匿名去保证自己言论自由的权利。原因很简单,人们也许不会对自己的工作感觉完全满意,但是出于生存的考虑有可能也不会轻易的选择离开,那么匿名的吐槽、批评一下自己的公司就成为了大多数的选择,一旦实名公开,那么离职几乎就是可以预见的事情。

相对的匿名制度有效地保证了用户面临个人隐私泄露、道德风险和舆论的压力。在文章开头提过的案件中,视频流出源的商家选择了拆除摄影头,转让了门市,就是因为自己的个人信息被泄露,为了防止可能出现的伤害,而选择了离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