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违法行为的性质
行政违法行为的性质:特定主体实施了与现行法相冲突的行为,引起相应的损害事实,法律对之进行否定性评价的状态。 这是作为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之一的违法。
违法行为按其性质可分为刑事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其中,危害社会、违反刑事法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是犯罪行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的特征。行为的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是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所决定的,三者不可分割。
行政违法是行政主体的违法
行政违法是行政主体的违法,与民事违法和刑事违法不同,行政违法是行政主体在行政法上的违法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只有当他们以行政法主体身份或以行政法主体名义出现时,他们的违法才能构成行政违法。
行政违法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首先,行政违法具有违法性,它违反了行政法律法规,侵害了受行政法保护的行政关系,因而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其次,行政违法在性质上属于一般违法,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尚未达到犯罪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