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三大国际公约的主要内容及其区别?

一、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不同《海牙规则》下?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是“不完全过失责任”。《维斯比规则》下?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是“不完全过失责任”。《汉堡规则》则对海牙规则进行了全面彻底的修改?采用了推定过失责任与举责任相结合的完全过失责任制?即完全过失责任。明显的扩大责任人的责任。

二、承运人的最高责任赔偿限额不同《海牙规则》第四条规定船东或承运人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件或每单位100英镑或相当于100英镑的等值货币。《维斯比规则》将最高赔偿金额提高为每件或每单位10000金法郎或按灭失或受损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30金法郎?两者以较高金额的为准。同时明确一个金法郎是一个含有66.5毫克黄金?纯度为千分之九百的单位。《汉堡规则》再次将承运人的最高赔偿责任增加至每件或每货运单位835特别提款权?SpecialDrawingRights?SDR或称记帐单位?或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两者以金额高的为准。

三、公约适用范围不同《海牙规则》只适用于缔约国所签发的提单。这样?如果当事各方没有事先约定?那么对同一航运公司所经营的同一航线上来往不同的货物?可能会出现有的适用《海牙规则》?有的不能适用《海牙规则》的奇怪现象。《维斯比规则》?1?任何缔约国签发的提单?2?从缔约国港口起运?3?提单中列有首要条款?即当事人选择适用该公约?。《汉堡规则》则避免了这一缺憾。它不仅规定公约适用于两个不同缔约国间的所有海上运输合同?而且规定①被告所在地?②提单签发地?③装货港?④卸货港?⑤运输合同指定地点?五个地点之中任何一个在缔约国的都可以适用《汉堡规则》。

四、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不同《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自货物装上船舶开始至卸离船舶为止的一段时间?”?有人称之为“钩至钩”。《汉堡规则》则将责任期间扩大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从托运人或托运人的代理人手中接管货物时起?至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或收货人的代理人时止?包括装货港、运输途中、卸货港、集装箱堆场或集装箱货运站在内的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简称为“港到港”。

五、诉讼时效不同《海牙规则》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一年后“?在任何情况下承运人和船舶都被解除其对灭失或损害的一切责任?”。一年时间对远洋运输的当事人?特别是对要经过复杂索赔、理赔程序?而后向承运人追偿的保险人来讲?无疑过短。《维斯比规则》规定诉讼时效经当事各方同意可以延长。并且在“?一年期满之后?只要是在受诉讼法院的法律准许期间之内?便可向第三方提起索赔诉讼?”?但时间必须在三个月以内。这样部分缓解了时效时间过短在实践中造成的困难。《汉堡规则》一方面直接将诉讼时效延长至两年?另一方面仍旧保留了《维斯比规则》90天追赔诉讼时效的规定。

六、承运人免责事项发生变化。依据《海牙规则》?承运人可以按照其第4条规定的17项免责事项享受免责权利?且仅明确了第17项“兜底条款”免责的举证责任。《汉堡规则》托运人索赔?承运人需证明自己无过失或损失是由托运人造成的。

七、单件货物赔偿限制不同《海牙规则》每件100英镑。《维斯比规则》每件10000金法郎或每公斤30金法郎?1979年改为每件666.67SDR或每公斤2SDR。《汉堡规则》每件835SDR或每公斤2.5SDR?赔付延迟交货的限额为运费的2.5倍?但不超过应付运费的总额。

八、索赔通知《海牙规则》非表面货损在货物交付后3日内提出。《维斯比规则》非表面货损在货物交付后3日内提出。《汉堡规则》非表面货损在货物交付后15日内提出。迟延交付应在60日内提出。

九、承运人的基本义务不同《海牙规则》?1?船舶适航的义务?2?管货义务。《维斯比规则》?1?船舶适航的义务?2?管货义务。《汉堡规则》增加?管船义务?取消了航行过失免责?。

综上所述?可见?《海商法》是根据中国国情和海上运输特点制定的一部特别民事法律。它以目前通行的国际公约为基础?吸收体现国际惯例的民间规则?借鉴有广泛影响的标准合同?成为具有很强国际性的一部国内法。它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健全和完善我国的海商法律制度?维护中外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促进海上运输事业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