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并对鉴定原则、鉴定时机和伤病关系处理原则都是进行了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具体标准见链接内容:/s?tn=baiduhome_pg&wd=%E4%BA%BA%E4%BD%93%E6%8D%9F%E4%BC%A4%E6%AE%8B%E7%96%BE%E7%A8%8B%E5%BA%A6%E9%89%B4%E5%AE%9A%E6%A0%87%E5%87%86+2014&rsv_idx=2&ie=utf-8&rsv_cq=%E4%BA%BA%E4%BD%93%E6%8D%9F%E4%BC%A4%E6%AE%8B%E7%96%BE%E7%A8%8B%E5%BA%A6%E9%89%B4%E5%AE%9A%E6%A0%87%E5%87%86&rsv_dl=0_left_bk_polysemy_91_19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