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包括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都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以及由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且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主要有以下五种: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准其转移和处理。3、扣押财物,不准被执行人占有、使用和处分。4、冻结存款、汇款,包括股票等有价证券。5、其他类型的行政强制措施,比如《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证据登记保存”,《价格法》规定的“部分或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如下:
(1)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则是使相对人的人身与财产保持一定的状态,从而预防、制止或者控制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或危险状态;
(2)前提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法定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行政强制措施不以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为适用条件,而是以危害社会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为前提;
(3)动因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起因只能是义务人负有不履行职责的义务而作为或负有作为义务而不履行职责的行为,而行政强制措施的起因,既可以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可以是危害社会的某种事件的发生;
(4)实施主体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只有行政机关;
(5)结果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结果是以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而结束,行政强制措施在情况调查清楚后,经认定不需要继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该解除强制、恢复原状,经认定需要继续实施强制措施的,应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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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