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女死刑犯免死刑致其怀孕,行为人应负哪些法律责任?

为帮女死刑犯免死刑致其怀孕,行为人应负哪些法律责任?看行为人是什么身份,又是如何帮助的,如果是监狱的女性公职人员,涉嫌徇私枉法罪,如果是其他普通公民,可能成立包庇罪。

既然是死刑犯,那么发生这种情况最可能的地点是看守所,而在看守所里这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为0,必然有看守所的工作人员参与或者帮助,按照致其怀孕的人是看守所的工作人员还是外部人员,我们分别讨论。

一、看守所内部人员致其怀孕

这种情况下,看守所的内部人员利用手中权力,与在押人员发生关系,就存在滥用职权的情况了,至于这个滥用职权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就需要司法机关判断了,即使没有构成犯罪,估计他的工作也保不住了。

二、外部人员致其怀孕

这种情况下,依然离不开看守所内部人员的帮助,但是他们为什么会帮忙呢?无非两种情况,一是收取的别人给的好处,那这不就是受贿受贿嘛,同时他还有滥用职权的行为,这两个行为同时处罚,如果都构成犯罪,那就数罪并罚,即使不构成犯罪,一样估计工作不保,而行为人行贿也要看是否构成了犯罪。

第二种情况就是这人在看守所有熟人,内部人员基于人情关系帮忙,那这个帮忙的人就构成了滥用职权,与前面的情况一样,就不多说了。所以,让她怀孕这个行为本身不具有可罚性,真正需要负责的是让这一情况发生的行为。同样的,即使不是在看守所发生的也是一样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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