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4条进一步明确,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增加一倍。这在立法上确立了迟延履行利息与其他利息不同的惩罚性质,在客观上起到了敦促债务人早日履行裁判义务的作用。但在实践中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时,如何确定“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时常让人感到困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