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英文译名为:SHANGHAI CONSTRUCTION TRADE ASSOCIATION,缩写为SCTA。

第二条: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精神组建,为本市建筑施工行业同业企业单位(包括中央部属和外省市进沪施工单位),以及其它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行业和社会的联系,为促进本市建筑行业发展和加快上海城市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本会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本会同时接受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行业调查研究,反映会员诉求,代表本行业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代表本行业参加与行业发展、行业利益有关的政府决策论证和有关问题的听证会。

三、研究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四、负责组织建筑施工企业从业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的行业培训,并由本会负责统一发证。

五、开展上海市建设工程“白玉兰”奖的评选活动和市优秀项目经理等评比工作。

六、负责上海地区建筑施工企业的综合考评工作。

七、研究建立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估制度,开展企业信用评估,建立企业失信惩罚机制。

八、收集、分析、发布国内国际行业信息,主办《上海建筑业信息》等刊物,开展信息交流活动。

九、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供管理、技术、质量和法律咨询服务。

十、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其它有关方面的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一、参与制订建筑施工行业的地方或者国家标准,制定本行业地方非强制性标准。

十二、组织建筑施工企业开展管理、技术、质量等方面的经验交流活动。

十三、参与国际、国内和建筑施工行业有关的社会经济活动。

十四、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的其它职能。

第七条:本会将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行业、企业的需求,不断探索和拓展为行业、会员服务的有益工作。

第八条:本会根据需要,制订行业内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九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行业协调、培训、评优、考评、评价、信息、咨询、服务、编辑出版、组织交流与合作,承担政府委托职能。

第十条:本会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的利益;

三、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四、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办会的原则,做到人员自聘、经费自筹、工作自主。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一条:本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它经济组织;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会。

第十二条: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四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遵守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十七条:会员如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除名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做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八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二十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有关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数的过半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正副会长及常务理事;

三、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除名;

五、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注销;

六、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七、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八、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和完善财务等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其他领导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的理事,最多不得超过本会会员数的三分之一,每届理事任期4年,连选可以连任。理事在任期内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选。增补理事,一般应经会员大会补选,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理事应经下一次会员大会追认。

第二十六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三条一、四、五、六、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八条: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每届常务理事任期4年,连选可以连任。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补选。

第二十九条:本会设会长、副会长若干名,其人数最多不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4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三十条。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应当是专职人员,全部实行合同聘用制。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根据会长提名,聘请若干名建筑界老领导、老专家为本会名誉会长、顾问,指导本会的工作。

第三十六条:本会根据业务活动需要,设若干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本会加强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管理。各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本会的章程,接受本会的领导,不得另立章程,不得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根据本会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规定,制定工作条例。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本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有关规定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本会换届和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

第四十三条: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并生效。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本会因完成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天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天内,向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本会经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本会注销后,所属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第五十条: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和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2007年4月4日第六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