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居家养老服务发展,适应居家老年人养老需求,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以城乡社区为依托,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基本公***服务、市场化服务和公益服务。第三条 居家养老服务应当以居家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为导向,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遵循政府主导、保障基本、适度普惠、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

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急、日间照料、短期托养、代购代缴等生活照料服务;

(二)体检、保健、康复、护理、家庭病床、用药指导等健康医疗服务;

(三)访视陪伴、心理咨询、情绪疏导、临终关怀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教育培训、法律咨询、紧急救援等其他服务。第四条 老年人的子女和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护理和精神慰藉等义务。

倡导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指导管理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

(二)建立与人口老龄化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

(三)完善与居家养老服务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

(四)统筹规划和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推动颐养社区建设;

(五)完善扶持政策,构建居家养老现代服务产业体系,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六)加强对政府部门履行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职责的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六条 民政部门主管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指导、管理、监督居家养老服务活动。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组织开展老年健康服务工作。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管理老年人医保费用结算和推进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等相关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工会、***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二)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将社会化、专业化服务引入社区以及家庭,并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三)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经费补贴等居家养老服务扶持政策;

(四)实施为居家老年人志愿服务登记制度;

(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宣传居家养老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和引导村(居)民依法履行赡养和扶养义务,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第九条 国家机关、新闻媒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应当宣传敬老、养老、助老传统美德,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老年人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投资、捐赠、捐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和支持居家养老服务。第二章 服务供给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公布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名录、服务机构和服务项目等信息,提供养老政策咨询、服务项目查询、服务供需对接、服务质量评价等服务。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应当将养老服务信息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信息互通***享。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养老服务电话,受理居家养老服务有关咨询、投诉举报。

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医疗、社保、民政、金融、电信、邮政、生活缴费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保留便捷的线下办理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