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连锁经营业的相关法律
修正案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读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影响社会稳定,危害严重。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主要是根据实施传销行为的不同情况,分别按照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刑法此次修正,适应新形势,增加了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犯罪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