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7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为实施《中华人民***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海洋倾废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任何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实体向中华人民***和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和其他一切管辖海域倾倒废弃物和其他物质的活动。
本办法还适用于《条例》第三条二、三、四款所规定的行为和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载运工具的行为。第三条 国家海洋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海区主管部门)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部门。第四条 为防止或减轻海洋倾废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向海洋倾倒的废弃物及其他物质应视其毒性进行必要的预处理。第五条 废弃物依据其性质可分为一、二、三类废弃物。
一类废弃物是指列入《条例》附件一的物质,该类废弃物禁止向海洋倾倒。除非在陆地处置会严重危及人类健康,而海洋倾倒是防止威胁的唯一办法时可以例外。
二类废弃物是指列入《条例》附件二的物质和附件一第一、三款属“痕量沾污”或能够“迅速无害化”的物质。
三类废弃物是指未列入《条例》附件一、附件二的低毒、无害的物质和附件二第一款,其含量小于“显著量”的物质。第六条 未列入《条例》附件一、附件二的物质,在不能肯定其海上倾倒是无害时,须事先进行评价,确定该物质类别。第七条 海洋倾倒区分为一、二、三类倾倒区,试验倾倒区和临时倾倒区。
一、二、三类倾倒区是为处置一、二、三类废弃物而相应确定的,其中一类倾倒区是为紧急处置一类废弃物而确定的。
试验倾倒区是为倾倒试验而确定的(使用期不超过两年)。
临时倾倒区是因工程需要等特殊原因而划定的一次性专用倾倒区。第八条 一类、二类倾倒区由国家海洋局组织选划。
三类倾倒区、试验倾倒区、临时倾倒区由海区主管部门组织选划。第九条 一、二、三类倾倒区经商有关部门后,由国家海洋局报国务院批准,国家海洋局公布。
试验倾倒区由海区主管部门(分局级)商海区有关单位后,报国家海洋局审查确定,并报国务院备案。
试验倾倒区经试验可行,商有关部门后,再报国务院批准为正式倾倒区。
临时倾倒区由海区主管部门(分局级)审查批准,报国家海洋局备案。使用期满,立即封闭。第十条 海洋倾废实行许可证制度。
倾倒许可证应载明倾倒单位,有效期限和废弃物的数量、种类、倾倒方法等。
倾倒许可证分为紧急许可证、特别许可证、普通许可证。第十一条 凡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废弃物所有者及疏浚工程单位,应事先向主管部门提出倾倒申请,办理倾倒许可证。
废弃物所有者或疏浚工程单位与实施倾倒作业单位有合同约定,依合同规定实施倾倒作业单位也可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倾倒许可证。第十二条 申请倾倒许可证应填报倾倒废弃物申请书。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书后两个月内应予以答复。经审查批准的应签发倾倒许可证。
紧急许可证由国家海洋局签发或者经国家海洋局批准,由海区主管部门签发。
特别许可证、普通许可证由海区主管部门签发。第十四条 紧急许可证为一次性使用许可证。
特别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
普通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许可证有效期满仍需继续倾倒的,应在有效期满前二个月到发证主管部门办理换证手续。
倾倒许可证不得转让;倾倒许可证使用期满后十五日内交回发证机关。第十五条 申请倾倒许可证和更换倾倒许可证应缴纳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家物价局、国家海洋局另行规定。第十六条 检验工作由海区主管部门委托检验机构依照有关评价规范开展。第十七条 一类废弃物禁止向海上倾倒。但在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下,可以申请获得紧急许可证,到指定的一类倾倒区倾倒。第十八条 二类废弃物须申请获得特别许可证,到指定的二类倾倒区倾倒。第十九条 三类废弃物须申请获得普通许可证,到指定的三类倾倒区倾倒。第二十条 含有《条例》附件一、二所列物质的疏浚物的倾倒,按“疏浚物分类标准和评价程序”实施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