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项目投资,保证公***资金规范、高效、安全使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二、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政府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三、将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是指市政府项目投资评审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或者实施方案、部门项目支出预算、工程预算控制价(含招标标底)、合同、工程结算、竣工决算进行评审或评估,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以及对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进行审查的行为。”四、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的“本市”修改为“市本级”。

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县(区)政府评审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投资评审工作。”

原第五条第三款作为第四款修改为“审计、司法行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进行监督。”五、将第六条中的“建设”修改为“住建”;将“招投标”修改为“公***资源交易”。六、将第七条中的“建设单位”修改为“项目建设单位”。七、将第十条第七项修改为“项目竣工决(结)算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八、将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修改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或者实施方案及其批复,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等部门的批准文件”。九、将第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项目审批单位向评审机构发出评审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评审资料;”将第十二条第七项中“发展改革等部门”修改为“项目审批单位”。十、将第十三条第一项修改为“项目审批单位向评审机构发出评审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评审资料;”将第十三条第七项中“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修改为“项目审批单位”。十一、将第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财政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前,对计划列入政府投资的项目,提交评审机构评审;”将第七项修改为“评审机构向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意见)”。十二、将第十五条第六项中“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意见”删去。十三、将第十六条第六项修改为“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意见书,作为签订施工发承包合同和履约的依据。”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核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向评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项目评审资料;

“(二)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充分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

“(三)评审机构现场核查项目基本情况;

“(四)评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合同、投标文件及标准(定额)和规范等,对项目内容进行审核,合理确定项目投资;

“(五)评审机构形成初步审核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各方对评审意见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六)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报告,作为批复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的依据。”十五、第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评审报告(意见)是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招标、工程项目采购、签订合同的控制标准,是财政部门安排预算、办理拨款、实施项目资金管理和监督的重要依据。”原第十八条第二款作为第三款。十六、将第十九条中的“《兰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试行)》”删去。十七、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费用,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费用,由县区根据实际予以安排。”十八、删去第二十三条。十九、将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中“城市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二十、删去第二十五条。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本规定评审而未评审,或者未按本规定履行评审义务导致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或者建成运行后,对经济、社会及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给予处理。”二十二、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