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菊打官司的故事
《秋菊打官司》的故事发生在中国西北的一个小山村,农民王庆来与村长发生冲突,被村长踢伤。王庆来的妻子秋菊忍不下这口气,找村长论理,村长不肯认错。为了讨个说法,秋菊带着六个月的身孕,踏上漫长的告状之路,她从乡里告到县里,又从县里告到市里,最终向法院提起了起诉。除夕之夜,秋菊难产,村长组织村民连夜把秋菊送到医院,使秋菊顺利生产,保住了母子性命。秋菊感激万分,官司也不再提。可正当秋菊家庆贺孩子满月时,传来法院判决,村长因伤害罪被捕入狱。望着远处警车扬起的烟尘,秋菊感到深深的茫然和失落……
影片看完之后,我们不禁要提出这样发人深醒的问题:国家制定、实施法律为的是保障公民的权利,为什么反倒让秋菊输了理?以这样的法律为基础的“现代的”法治,能否在中国农村运行?其代价又是什么?对此,我们真正应该反思的是,国家在通过法律实现其权威时,如何在个人愿望、社会效果和刚性的法律之间实现一种平衡,不再让秋菊那样虽然讨得了说法,却陷于茫然失落之中。
法治社会是建立在一个以陌生人为主的工尚市民社会的基础上的,由于人和人之间的陌生,导致了不信任系数的增加,道德约束机制的降低,因此需要建立和树立新的“威权”来引导和约束人们的行为,而法治,法律正是这么一种有效的“威权”;但是我国现今还是一个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的国家,虽然村民可以自由进城务工,但是农村却是他们的最终归宿,城市化对他们来说只是短暂的梦,而乡村本质上是一种“熟人社会”,在长期的***同生活中,在无数次的小磨察中,村民之间陶冶出了一种熟悉,建立了一种相互的预期,在这里秩序的维持很大程度上是乡规民约,道德,长老统治,形成的是一种自生的秩序。这种自生秩序和国家以法律为名义建立起来的秩序之间难免会有矛盾,当两者产生矛盾时,对选择者来说会面临着两难的困境。影片中的秋菊就是为了讨一个自己心中的“说法”,就是想让村长给其赔礼道歉,本意上并不想使村长被行政拘留。但正义的法律却给秋菊带了另外一种“说法”。使得本可化解的矛盾有可能再次升华和激化:当村长15天后回来他还会和秋菊一家保持友好的关系吗?假如秋菊家再有什么急事村长还会出面帮忙吗?经历此事后,当再有矛盾时,秋菊还敢再去讨“说法”吗?
而且,秋菊在讨“说法”的过程中付出了很大的代价。首先,秋菊打官司的私人成本过高:将照顾受伤的丈夫以及家务活和农活全部扔给年迈的公婆,此为家庭成本;低价卖掉家中惟一值钱可卖的红辣椒,这是经济成本;在怀孕期间和小姑子顶着烈日行走在尘土飞扬的公路上,忍受着出门在外的种种不便,这是精神成本。此外,还有家庭成员生活质量的下降及痛苦指数的上升等等隐性成本。其次,社会付出的公***成本亦不菲。为了解决发生在村长和秋菊家间的这场纷争,从乡派出所的“李公安”到县市公安局再到县市两级法院,从上访接待到文牍旅行,从起诉、受理到判决,再到法医鉴定的重新做出,秋菊在讨个说法的过程中不自觉启动的各种程序都是我们国家目前有限的公***司法资源的一部分,虽然秋菊缴纳了诉讼费,但是应该指出,包括直接和间接的各种支出十数倍甚至数十倍于她所缴纳的诉讼费,这部分成本,由作为纳税人税赋集合的国家财政支出,也就是说,由公***资源承担。
在付出这么多成本之后,结果却并非秋菊所愿。我们是否可以从中发现:秋菊其实不应该打这场官司。她选择了错误的冲突解决方式,成本极高却收效甚微,她应该求助于乡村自然秩序中的德高望重者,或者是人民调解员、村治保主任等来出面调停这场纠纷。法律裁决纠纷的意义并不仅仅是解决某个个案矛盾这样简单,其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创建规则、构建秩序,司法通过统一适用法律,触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以此规范人们的生活,建立起一种社会秩序,这也是涉及国家权威和乡土权威之间矛盾的解决。可以说这种正式的,以国家的制定法为背景的“说法”并没有给秋菊带来自己想要的正义,相反这种“说法”使得秋菊更加的困惑,从而对国家法产生一种敬而远之的心态,这就必然使得国家法很难“送法下乡”,使得普法工作更难。如果从矛盾解决的结果上看秋菊自己讨的“说法”的效果优于国家制定法带来的“说法”。这中结果无疑提示我们:国家理性,制度理性并不总是优于地方理性,非制度理性。解决两者着件的矛盾不在于以前者强制性的取代后者,这只是一种暴力,不可能赢得心服,而是应该考虑如何使两者进行两元的良性互动,沟通,相互理解,最终达成合理的制度性约束即令双方都满意的“说法”。
秋菊,一位普通的农妇,因为执拗,忤逆着一直在维系着乡土秩序运转的潜规则,并和现代法治打了个照面,法律给了她说法,却不是她所要的,而且还将她置放在一个尴尬的位置——现代法治理念和乡土自然秩序冲突的刀尖火口之上。法治建设总是逐步完善的过程,总会付出成本。但我们要探索一条成本最低的路,而决不能因为害怕付出这种现实的成本,而付出可能更大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