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是否已经废止

没有废止,但与城乡规划法抵触的条例被废止,有关村镇的条例演变见图:

发布信息如下:

中华人民***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已由国务院第三次常务会议于一九九三年五月七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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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解读

11月9-1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南宁市召开工作座谈会,讨论和完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初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司长李兵弟主持会议并讲话。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法规司司长曹金彪对《条例》修订工作提出了要求。广西建设厅副厅长韦力平致辞。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以及辽宁、广西、重庆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相关负责人,基层村镇建设管理人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等科研单位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

1993年颁布的《条例》是指导我国村镇建设的基本法规,十几年来,对促进村镇建设活动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城乡统筹发展持续推进,《城乡规划法》、《物权法》等一系列与村镇建设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或修订,农村建设活动出现了许多新变化,《条例》的部分规定亟需修订完善。

与会代表就《条例》修订稿如何更好地反映当前农村建设活动的新特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和农村基本住房制度,以及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节能减排、保护生态链等内容,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许多具体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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