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服务令的法律价值
第一,社会服务令适应行刑社会化的发展趋势。自由刑作为当今世界刑罚体系中最重要的刑种,其自身具有很大缺陷,诸如使罪犯交叉感染、罪犯出狱后不适应社会、罪犯矫正花费巨大等。因而寻求其他替代措施成为一种理性的探索,行刑社会化正是理性呼唤的结果。社会服务令作为一种刑罚或非刑罚处罚方法,通过行刑场所和行刑社会化,把罪犯的矫正教育工作完成于社会服务工作之中,避免了短期自由刑罪犯交叉感染的弊病;同时,在社会服务令执行过程中,罪犯处于社会公众的关注监督之下,通过无偿劳动的形式接受改造,有利于增强罪犯的服务意识,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提高劳动技能,加强道德修养,培养自律精神,使其重新融入社会,从而更有针对性地实现刑罚的目的。
第二、社会服务令符合现代刑罚的基本精神。传统刑罚出于报应主义和威吓观念的考虑,往往表现出泛刑主义和重刑主义的特征。而近现代刑法观念则在强调罪刑相适应,刑罚人道性原则的同时,更强调刑罚的谦抑性,主张刑罚轻缓化,处罚的轻刑化和开放化是刑罚发展的进步表现和必然结果。社会服务令作为独立的刑罚或者监禁刑的替代手段,在不限制罪犯人身自由的情况下,通过设定一定时间的社会服务来实现刑罚,体现了刑罚的轻缓化和人道性原则。
第三、社会服务令有助于实现刑罚执行效益的最大化。世界各国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注重追求对罪犯成功改造的同时,更加强调实现执行刑罚效益的最大化,即以最小的资源投入获取最大的改造效果。社会服务令的适用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监禁刑的适用、缓解了监狱的压力,降低了刑罚执行的成本;另一方面,罪犯在开放式的社区中进行无偿劳动,有利于他们重归社会生活,恢复家庭关系,从而避免了再次危害社会,特别是对那些主观恶性程度浅、社会危害性小的未成年罪犯来说,教育、挽救、感化的效果更加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