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子的法律文书怎么写呀

原告:张女士 被告:婚介咨询公司 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剩余的8.5万元费用

事实与理由: (事实)双方约定,咨询中心接受张女士委托,为张女士提供婚介内容咨询以及在择偶的合理定位及婚姻心理等方面的必要辅导;根据张女士的择偶条件及标准为其选择、推荐入围人选并向其提供信息;根据张女士意愿尽力帮助其促成与交往对方联络、约见及交往。服务期限内张女士因自身原因无法接受婚介服务的,可以要求终止合同,但咨询中心已收取的服务费不予退还。合同签订当日,张女士向咨询中心支付了11.5万元的婚介服务费。合同签订后,咨询中心分别于2011年9月12日、15日、21日、28日,12月10日、19日为刘女士安排了7次约见。刘女士在服务约见单中“对所约会员印象”一栏中除有一次表示为“见后不满意”外,其余均为符合要求或满意。后张女士起诉到一审法院称,在择偶过程中,咨询中心业务员对自己称有高端会员介绍,并保证能成功。在其游说下,自己当日向咨询中心交纳了11.5万元费用。交费后,咨询中心在经营地为自己安排了一位男士见面,双方交谈半小时后,该男士说有急事先走了。之后,自己多次要求咨询中心安排与该男士见面,均被咨询中心拒绝,高额费用的服务就此结束。自己认为咨询中心是设计欺骗,多次到咨询中心处要求全额退还费用,咨询中心对自己的退费请求不予理睬,甚至打110报警称自己干扰他们工作。在自己无数次要求退费情况下,咨询中心于2012年12月12日单方起草了一份协议书,胁迫自己签字同意接受只退3万元服务费,并放弃其他民事权利,自己百般无奈之下违心签字收下了3万元。事后,自己认为咨询中心强迫自己接受不平等约定,严重侵害了自己合法权益。故诉要求撤销自己与咨询中心于2011年8月10日签订的协议。 咨询中心辩称,张女士要求征婚条件很苛刻,不仅要有详细接触,还要大师算,看生日时辰是不是相合。公司在此情况下,给给女士在一个多月内介绍了7位男士。二个月后,张女士多次到公司骚扰办公,公司报警。后在警察调解监督下,公司退张女士3万元,张女士同意,并签订了协议。

(理由)咨询公司没有达到合同所达到的要求,并且在合同履行期间存在欺骗行为,并且在签署调节协议时存在威逼的情况

此 致 某某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张女士

2012年某月某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