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偷偷得某物,某公民购得该物,属善意取得,在原所有人行使请求返还原物的权利时,第三人应向小偷追偿吗?
原所有人可以因对被盗物品享有所有权,因此他/她可以行使物权的追及效力,也就是说拥有请求返还被盗物品的权利。
善意取得的适用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善意取得的该物不属于赃物或限制流通物、不可流通物。这里的被盗物即属于赃物的范畴,因此,第三人无法善意取得这一被盗物的物权。
但是考虑到盗窃者与第三人之间存在买卖的行为,亦即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那么对于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就有必要进行合理的保护。在此案中,被盗物的所有人行使物权请求权以后第三人应当返还被盗物,但是第三人有权向盗窃者请求返还其不当得利(这里的不当得利是指盗窃者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所取得的物的报酬)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这里就很好的平衡力三者的关系。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第三人,应当进行区分善意和恶意。如果善意可进行以上的处理,但如果是恶意,也就是说这个公民与盗窃者是恶意串通或者明知此物是赃物,那么他将可能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如与盗窃者连带承担责任等。
这个问题里面涉及到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合同法》及其两个司法解释、《物权法》及其司法解释
理论和实践中的案例有时候还是会有一定差距,而且在案例的发展过程中也会有许多不同,因此在实践中法院的审理以及判决会与理论多少有些差距,这些是我们都需要注意的。特别是我们在校的学生,对于理论和实际生活是需要结合起来,综合考虑问题,仔细的分析出一个案例的每一个法理,尽量做到疏而不漏,这样才能是法律思维更加的发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