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司法厅的司法厅职能职责
二、指导监督全省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工作,指导和管理全省监狱工作。
三、指导监督全省劳动教养工作。
四、制定全省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各行业依法治理工作。
五、指导全省法律顾问和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全省律师工作;指导吉林省律师协会工作。
六、管理全省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指导吉林省公证协会工作。
七、指导全省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及司法助理员、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八、受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委托,参与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起草、修改和咨询工作;参与指导法学教育;指导法学理论研究工作。
九、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负责全省司法考试工作;代管吉林省法学会。
十、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开展对外法律交流与合作。
十一、指导管理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及枪支、弹药、服装、车辆等物质装备。
十二、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管理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和警衔评授等工作,协助市州党委考察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十三、承担省司法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按省政府规定,管理省监狱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