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的情形

法律主观: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受遗赠人 遗弃被继承人 ,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受遗赠权。即使确实有悔改表现,而且被继承人表示原谅这种行为,并且重新给予受遗赠权利的,受遗赠权依然不能获得。因为“宽宥”不适用于受遗赠人,只适用于法定、 遗嘱继承人 。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