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例居民企业有哪些

问题一:非居民企业与居民企业怎么区分,请举例 非居民企业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就是同时符合两个条件:1、境外的企业;2、在中国境内有所得。 那么,这个境外企业就是非居民企业。如德国大众在中国投资一汽大众,取得一汽大众的股息,所以德国大众就是非居民企业。第二种情况同时要符合1、在中国境内设置机构、场所;2、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外。那么这个境外企业就是非居民企业。如国外公司委派施工队在中国承包建筑工程,那么这个国外公司就是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根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如上述中的一汽大众,还有伊利、万达等等都是居民企业。

问题二:中国有哪些企业是居民企业,哪些是非居民企业? 比如居民企业吧,中国95%的企业都是居民企业,比如:中国石油、中国石化、移动、联通、电信、康师傅、哇哈哈公司等等,都属于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 不在中国注册、实际管理机构也不在中国,比如一些外国有名的企业都是非居民企业,如:沃尔玛、家乐福、一些外国的汽车 日本富康、比利时的保时捷、宝马 等等等等很多的。

问题三: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有什么不同?每种性质的企业各举5个例子 《中华人民***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照国际惯例一般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这是确定纳税人是否负有全面纳税义务的基础。那么,何为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一国法律、法规在该国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总机构在该国境内的企业。《中华人民***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例如,在我国注册成立的沃尔玛(中国)公司,通用汽车(中国)公司,就是我国的居民企业;在英国、百慕大群岛等国家和地区注册的公司,但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国境内,也是我国的居民企业。上述企业应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例如,在我国设立的代表处及其他分支机构等外国企业。

问题四:‘居民企业’定义中所说的‘实际管理机构’具体是指什么机构?能举个例子吗? 实际管理机构

是指跨国企业的实际有效的指挥、控制和管理中心,是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判定法人居民身份的主要标准。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认定,一般以股东大会的场所、董事会的场所以及行使指挥监督权力的场所等因素来综合判断。

一般跨国公司才会出现 实际管理机构 这一说法

问题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个人独资企业还是居民企业 主体及责任承担不同

(一)投资主体不同

1、根据新《公司法》第58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因此,我国立法规定,可以成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的,只能是一个自然人(natural persons)或一个法人,这里有两点需要阐明:(1)成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投资主体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还可以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2)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不能采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7]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即法律规定,允许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的,只能是自然人个人。

2、在转投资方面,新公司法对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转投资的投资额条件已不设限制[8],该规定同样适用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是,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情形,因此在转投资时应有所区别,(1)对于一个自然人股东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进行投资时,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这是为防止股东将其财产分成若干份,设立多个公司,用小量资本承担较大风险的投机活动,立法上禁止一个自然人再次成为另一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出现一人公司的连锁机构,以防个人信用无限扩大” [9]。(2)对于一个法人股东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对外进行投资时,并无多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限制,换句话说,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投资设立多个法人独资性质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即便存在投资公司与新设公司存在母子公司的控制关系,也无所限制,其理由如前文关于母子公司的阐述,笔者认为,新公司关于该条文立法亦有分散企业的经营风险的考量因素。 而个人独资企业在转投资方面则完全没有限制,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个人完全可以通过受让股份或购买股票的方式成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有一种情形两者是相似的,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进行“增资扩股”时,不受新公司法第59条[10]的限制,即按照笔者的理解,公司对外进行“增资扩股”时,不一定指投资设立一个全新的公司,还应有另外一种情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进行投资,受让被投资企业的部分出资额或股份,成为被投资公司的股东之一,导致被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东人数发生增加和扩充;同理,个人独资企业对外进行投资时,同样可以导致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相类似的法律后果,个人独资企业同样可成为被投资企业的新股东。

(二)民事责任承担主体不同

根据新公司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有二,一为公司,二为股东。 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责任承担主体则显得较为单一,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第18条的规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根据该条款,笔者理解为,个人独资企业中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为投资者个人或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

(三)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同 这是两者最为本质的区别。

1、做为对债权人的义务承担主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债权人承担有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对债权人则承担无......>>

问题六: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有哪些?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骇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问题七: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如何判断了 从税法角度来讲 判断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有两个标准:一个是注册地 另一个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也就是说不管是不是在中国境内注册 只要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就是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不管是在国内还是国外取得的收入,全额上税;非居民企业仅在中国取得的收入上税

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

问题八:举例:非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比如:国外母公司拍了一个项目组来到中国的子公司跟进一个项目,干了8个月走人了。而这个项目组人员的工资还是国外母公司发的。项目结束后,国外母公司除了一个账单,以服务费的额名义问国内子公司收取了50万的费用。

这个50万就是国外母公司(非中国税收居民)来源于中国境内(劳务发生地点在中国)的所得,国内子公司在汇钱出去的时候,要先去税务局完税,把预提所得税等都交了,拿着完税证明去银行,银行才会给他办理汇款手续的。

明白否?

问题九:中国有哪些企业是居民企业,哪些是非居民企业? 比如居民企业吧,中国95%的企业都是居民企业,比如:中国石油、中国石化、移动、联通、电信、康师傅、哇哈哈公司等等,都属于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 不在中国注册、实际管理机构也不在中国,比如一些外国有名的企业都是非居民企业,如:沃尔玛、家乐福、一些外国的汽车 日本富康、比利时的保时捷、宝马 等等等等很多的。

问题十:什么叫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 能不能举些例子呢? 分支机构和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