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艺术品份额化

1、艺术品份额化与证券有着本质的区别。无论深圳文交所的“拆分模式”,还是天津文交所的“份额化”,其运作模式都是将凝结在艺术品之上的“财产权”打包,等额拆细,形成“分拆权益”面向投资者发售,投资者购买的不是被分割的实物艺术品,而是被分拆的权益。虽然艺术品份额化的形式与证券相似,但并不具有证券的本质特征。这种艺术品份额类证券化交易隐藏着很大的风险,如信用风险、交易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等,且相对于证券而言更加难以防范。

2、各地文交所都引用《物权法》第94条和101条作为艺术品份额化交易的主要法律依据。但是,我国尚未出台与艺术品权利份额发行、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出台专门针对艺术品份额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艺术品份额的公开发售和交易活动的法律法规依据不足。

3、无论是股票还是债券,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是融资关系,属于典型的金融工具。而艺术品份额发售人与投资者之间是买卖关系。在这个关系中,艺术品份额虽然可以在市场交易,但其本质只是艺术品交易的符号工具。艺术品份额发售完成后,买卖双方的关系即告结束,发售人不再享有对艺术品的权利,也不需要履行任何义务,与艺术品财产权相关的收益和安全养护、损毁灭失风险随交易而转移给投资者,投资者与发售人之间不存在收益***享、风险***担的关系。

4、艺术品是典型的高风险投资工具,投资人不仅需要具备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还需要拥有较高的艺术鉴赏能力,俗称雄厚的“财力”和独到的“眼力”。之所以需要雄厚的财力,因为艺术品投资具有价格波动大,收益不确定,不可预见的损毁灭失风险高等特性。与艺术品保值增值相对应的是各种显形和隐形的不确定性。这种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理财工具,只适合较高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不宜大众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