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机动车时不得将什么伸出车外

乘坐机动车时不要将手、头部以及其他部位伸出窗外。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道路外发生的交通事故是指超出本法规定的道路范围的场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既包括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也包括非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根据本法附则的规定,“道路”包括了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停车场等用于公***通行的场所。在上述这些场所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必须严格按照本章的规定执行,在上述场所以外的其他地方发生的交通事故,原则上应当作为普通民事侵权行为,由当事人通过诉讼或者单位的调解处理,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辖和职责范围,但如果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的,公安机关可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在道路以外发生的交通事故,主要是指在工厂、油田、农场、林场的专用道路、农村机耕道路、机关、学校、单位大院、车站、机场、港口、铁路道口、渡口、货场内以及住宅楼群之间不供公众通行的道路上发生的事故。由于在道路以外的其他场所,没有交通规则的标准,对车辆和行人的通行行为很难进行违章认定和过错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七条 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二)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四)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五)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