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权保障制度出现的背景是?
“天赋人权” 说:17、18世纪欧美启蒙思想家为了反对中世纪的神权和封建贵族、僧侣的特权,以自然法或自然权利说(也译为“天赋人权”或“天赋权利”说)为核心,提出或弘扬了“人权”“这个伟大的名词”。这一时期,产生了美国《独立宣言》(被马克思称为“第一个人权宣言”)和法国《人权宣言》等以自然法理论为基础的不朽的人权文件。此后,人权逐渐成为国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原则,人权保护逐渐成为国内法的重要内容。国际人权法的萌芽:出现于19世纪到20世纪初,表现在禁止贩卖黑奴(1815年维也纳议定书)和保护战争受难者(1864年日内瓦公约)方面《联合国宪章》:《宪章》序言和正文中有七处明确提及或规定了人权事项,还包括了联合国的原则等与人权国际保护有关的内容。序言:“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宗旨:每一项都与人权国际保护相关,而且“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已经包含了集体人权思想。原则:如会员国主权平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禁止非法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等,都与人权的国际保护有关。 《宪章》关于人权的规定,是战后国际社会人权活动的基本法律依据和国际人权文书的出发点。国际人权宪章及其他国际人权文书大都表明了《宪章》的这种作用。 作为普遍性国际组织的章程,《联合国宪章》不可能对人权问题作出详尽具体的规定,只能是一些一般性的规定,会员国所承担的也是一般性的义务。正是这种“一般性”规定或“一般性”义务,使《宪章》的这些规定发挥了具体性规定所不能发挥的作用。 《世界人权宣言》:1948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是战后第一个专门关于人权的国际文件,是人权保护事业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人权问题全面进入国际法领域,成为国际社会的***同关切事项。 在宣言的基础上增加执行程序和措施,以确保宣言所确认的权利与自由得以实现。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1966年12月联大通过 。不仅使《世界人权宣言》所确定的人权的基本原则得到了具体化和法典化,而且在许多方面比宣言有明显进步。这两个公约的生效,标志着国际人权法的形成,在国际人权法的发展史上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世界人权宣言》、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是国际人权法的核心,被称为“国际人权宪章” 。国际人权法体系:除国际人权宪章之外,联合国主持还主持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人权国际保护的专门条约,通过了大量有关人权国际保护的决议和宣言,形成了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以“国际人权宪章”为核心的国际人权法体系。国际人权法是有关人权保护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