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交通规则知识

(一)禁止车辆和牲畜通行; (二)在不妨碍绿灯放行车辆行驶的情况下,准许向右转弯; (三)丁字路口的直行车辆,如右边无横道,在不妨碍绿灯放行车辆行驶的情况下,准许通行。 第十一条 黄灯亮时,禁止车辆和牲畜通行,如已越过停车线时,须继续行进。 第十二条 车辆行经交叉路口,遇有信号灯发出停止信号时,须停在停车线以外;无停车线的,停在人行横道线以外。 第十三条 交通标志(见附件二——略)。 第三章 车 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车辆必须接受车辆检验机关的检验,领取牌照并安装在指定的位置(电车必须在车前、后用白漆涂写本车号码);机动车的行车执照必须随车携带,不准转借、涂改、损毁。 第十五条 机动车及非机动车中的自行车、三轮车、兽力货车必须安装有效的制动器。 第十六条 除兽力货车、人力车、人力货车、手推车以外,其他车辆的音响器必须保持完整有效;消防车,警备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必须安装专用的警报器。 第十七条 车辆行驶:在街道划有小型快速车道、大型载重车道、非机动慢车道三种线的,小汽车、机器脚踏车在小型快速车道行驶;大客车、载重汽车在大型载重车道行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慢车道行驶。在街道划有快车道、慢车道两种线的,机动车在快车道行驶,非机动车在慢车道行驶。快慢车道不分的道路,机动车在中间行驶;非机动车在右边行驶。 第十八条 机动车及非机外车中的自行车、三轮车、兽力货车在夜晚行驶时,必须燃灯;机动车在雾中行驶也必须开灯。 第十九条 各种车辆都必须让消防车、警备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先行。 第二十条 在交叉路口各方同时来车时,必须遵守下列的规定: (一)非机动车让机动车先行; (二)无轨车让有轨车先行; (三)同类的车辆相遇时:转弯车让直行车先行;支路车让干路车先行;支、干路不分的道路让右边没有来车的车辆先行。 第二十一条 单行路除执行任务的消防车、警备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以外,其他车辆不准逆行。 第二十二条 禁行路除执行任务的消防车、 警备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及不属于禁行的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准通行。 第二十三条 安装有铁轮的重型车辆(拖拉机、起重机、坦克车等)通行街道以前,须通知当地公安局,按公安局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 第二十四条 兽力货车、排子车进入市内,必须依照公安局指定的路线行驶。 第二十五条 各种车辆停车时,须在指定地点依次停放。在其他地点临时停车时,只准在道路的右边暂停,但在妨碍交通时,必须迅速离开。 第二十六条 距离交叉路口、转弯地点、桥梁、城门、牌楼、消防龙头和铁路与街道交叉的地点十公尺以内不准停车。 第二十七条 在电车站、公***汽车站、消防机关门口十五公尺以内,不准停放其他车辆。 第二十八条 车辆载重,不准超过车辆检验机关所规定的数量。 第三章 车 辆 第二节 机动车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时,应在三十至五十公尺的地方减低速度,用方向标表示行进方向;在夜间并须将大光灯改用小光灯或近光灯。 第三十条 夜间两车相遇时,应在距离对面驶来车辆的一百公尺以外改用小光灯或近光灯。 第三十一条 夜间行车每小时的速度不超过三十公里时,车灯光线必须照出三十公尺;如果超过三十公里时,须照出一百公尺以外. 第三十二条 方向标的使用: (一)直行:两标灯均不开放或箭头指向上方; (二)右转弯:开放右边的标灯或箭头指向右方; (三)左转弯:开放左边的标灯或箭头指向左方; (四)调头:开放左边的标灯或箭头指向下方。 第三十三条 载重汽车载货高度超出车厢时,押运人员须紧靠驾驶室乘坐,不准在货物上躺卧;货物高度超过驾驶室时,货上不准坐人。 第三十四条 载重汽车载人时,车厢必须坚固,车厢高度不足一公尺的,乘客不准站立车中,并须选派技术较熟练的驾驶员驾驶。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行驶街道,两车间的距离至少是二十公尺;在繁华地区至少是五公尺。 第三十六条 电车、公***汽车行驶路线和车站的设立、变更,须事先征得当地公安局的同意。 第三十七条 电车、公***汽车除特殊情况外,不准在中途停车或上下乘客。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车辆,遇道路宽阔、空闲、视线很好,又没有限制速度的标志时,在保障交通安全的条件下,每小时的最高行驶速度规定如下: (一)小汽车、机器脚踏车是五十公里; (二)大客车、载重汽车是四十公里; (三)无轨电车是三十五公里; (四)有轨电车是三十公里。 第三十九条 遇到下列情况时,每小时速度不准超过十五公里: (一)繁华的交叉路口或行人稠密的地点; (二)调头、转弯、下陡坡; (三)拖带机件损坏的车辆; (四)穿过铁路、桥梁、城门、涵洞; (五)在下雪结冰的道路上行驶; (六)遇大风、大雾,视线在三十公尺以内时; (七)遇有警告标志时。 第四十条 遇有下列情况时,每小时速度不准超过五公里: (一)制动器、灯光(夜间)、喇叭中途发生故障时; (二)下雨、下雪雨刷中途损坏时; (三)驶离停车地点和倒车时。 第四十一条 消防车、警备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不受速度的限制。 第四十二条 汽车、机器脚踏车超越前方车辆时,必须遵守下列的规定: (一)须从左边超车(超越电车时可根据道路情况,规定从左边或右边超越),但须在对面驶来的车辆一百五十公尺以外; (二)超车时须在距离前方车辆二十至三十公尺的地方呜喇叭,等前方车辆让路后方可超越,但前车不准故意不让。超车后应在离后车(原前车)二十公尺以外驶进纵列线; (三)不准超越正在超车的车辆; (四)遇到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所规定的情况时不准超车。 第三章 车 辆 第三节 机动车驾驶员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的考核发给驾驶执照,方准驾车。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执照; (二)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 (三)不准驾驶与驾驶执照规定不相符合的车辆; (四)在驾驶车辆时,不准吸烟、饮食、谈话; (五)不准将车交给没有驾驶执照的人驾驶; (六)不准将驾驶执照转借他人; (七)驾驶室内不准超额坐人。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的学习驾驶员必须领取学习驾驶执照,在道路上练习或实习驾车时并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须在当地公安局指定的时间、路线练习驾车; (二)实习驾驶车辆时,必须有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教导,如违犯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时,教导人员应负一部或全部责任; (三)车上不准乘人。 第三章 车 辆 第四节 非机动车 第四十六条 车辆驾驶人员酒醉以后不准驾驶车辆。 第四十七条 骑自行车的时候不准: (一)双手离把; (二)两个人同骑一辆车或扶肩并行; (三)攀扶其他车辆或撑伞; (四)在人行道上骑车; (五)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第四十八条 驾驶三轮车行驶时,必须遵守第四十七条第一、三、四、五各项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兽力货车驾驶人必须经常保持车辆、鞍套的坚固和完整,行车时不准在车上躺卧。 第五十条 兽力货车行经下列地点,驾驶人员必须下车牵引牲畜: (一)车辆、行人来往很多的地方; (二)坡路、狭路、弯路、交叉路口、桥梁、涵洞和其他容易发生危险的地方。 第五十一条 兽力货车成队行驶街道时,应分成若干组,组与组之间的距离至少为二十公尺。 第四章 行 人 第五十二条 行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