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具不具有法律效应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才受法律保护,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一、合同定义:
合同,又称为契约、协议,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只有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两个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2、合同以产生、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
3、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三、合同类型:
1、按照双方是否给付义务为标准,分为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1)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承担义务;
2)双务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关系。
2、按照当事人权利的获得是否支付代价为标准,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1)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2)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3、以法律、法规是否对其名称作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1)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2)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并未确定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4、按照法律、法规是否要求具备特定形式和手续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1)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采取特殊形式订立的合同;
2)不要式合同,是指依法无需采取特定形式订立的合同。
5、以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
1)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2)从合同,是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又称为附属合同。
6、按照除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是否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为标准,分为实践合同和诺成合同;
1)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果。实践合同则必须有法律特别规定,比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等;
2)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