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北京某公司以旷工为由辞退孕妇?
首先,你在孕期,企业是不能辞退你的,除非你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如果企业解除的话就是违法辞退,根据你的工作时间2年,要赔偿4个月工资。坦白来说,要解决老员工的做法是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也就是订立合同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双方又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致使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在提前一个月通知或者支付代通知金后,企业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按司龄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是,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员工不适用这一条款。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42条。不能解除劳动合同那怎么办呀,继续履行呗。况且在企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员工有两种选择权,一种是要求2N,一种就是继续履行合同。同时,女员工在怀孕和生育期间都是得到保护的呢,在题主太太怀孕及生产期间,也不能解雇她的呢,公司必须在***同协商的前提下,安排适合的工作给已怀孕女职工,同时保证怀孕生产期间的一切福利。如果与公司协商无果,可在收集工资单、上下班打卡记录等证据的条件下,请劳动仲裁部门介入,一定能给您朋友一个公正的回答。
除此之外,我相信当地的地方性政策也会有相关的规定,最坏的一种情况是,公司破产,无法继续经营,要解除劳动合同。即便是这种情况,各地对于怀孕的职工也是有保护的,比如某地区的规定:根据《人力资源和 社会 保障局关于预留关破解体企业已怀孕女职工生育保险费标准的通知》,2015年度被依法宣告撤销、解散和破产,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企业,应当在资产清算时,对已怀孕女职工,按照每人14278元的标准预留生育保险费。
普通情况下,除了破产这种情况,公司是不能与您夫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现在,题主可以到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报备,首先可以到劳动监察科进行情况说明,然后根据公司的处理进度、处理情况及时与劳动部门进行沟通,他们会帮助你的。如果在这个过程中遇见困难,可以到当地的司法局申请司法援助。
在处理事件的过程中,一方面建议题主及时保留各种纸制文件,对每次谈话、手机通话就行录音。另外就是不要提交任何的离职申请,也就是不要主动辞职。同时,如果公司要您夫人或者您签署任何的文件,都一定要看清楚,不要随便就签。
如何看待北京某公司以旷工为由辞退孕妇?
结婚生子、繁衍后代对于女性来说是人生的必修课,但是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却会遭遇各种各样的难题,甚至会面临被辞退的风险。那么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应该怎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呢?
这里我们分几种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种是产假期;女性参保人缴纳生育保险,存在4-6个月的带薪产假,另外还有国家给予的生育津贴,这里要说明,参保人所在的公司不会因为产假时间过长而开除怀孕女员工,更不能扣除本人的生育津贴。
第二种情况是公司想辞退你
那么在产假前也就是怀孕但正常上班的情况下, 女职工如果涉及到产检等需请假的情况时,可按照企业正常流程请事假或病假。另外,依照劳动法,企业不允许辞退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
如果在此期间公司私自辞退,可以申请仲裁,令公司与其恢复劳动关系,并对个人进行赔偿。
怀孕女性遭到非法辞退等不公待遇时要勇于运用法律武器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值得提醒的是,虽然法律重点保护,但孕期女职工仍然要避免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否则将失去法律赋予的“三期”特殊保护。
99随便语: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内的工作权受法律保护,这个绝对没有问题。但作为女员工一方,心态还是尽量放平和一些。
据悉,中铁物流三名孕、产妇集体维权,在国内尚属首例。
毫无疑问,法律是保护孕产妇的工作权的,用人单位无视法律规定,对孕产妇采取降薪,降职,甚至辞退等手段,遭受不公平待遇的女员工,都有权寻求法律保护,也能够得到公正裁决。
但笔者认为,此案应当审慎对待。
说“审慎”,不是说此案的裁决结果不对,而是无助于解决现实问题。
目前的现实问题是,全国各地,曾经或正在遭受“不公平待遇”的女员工,数量不知凡几,对于她们来说,诉讼并非最佳选择。
中铁物流的三名女员工,因为被辞退,被迫选择劳动仲裁,而其他没有被辞退的女员工,她们也会选择劳动仲裁吗?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话说,如今找份工作不容易,尤其是尚未生孩子的女员工,想找到一个让自己满意的工作单位,更是难上加难。
相对应的,许多企业在招聘时,也会对未育女员工,区别对待!
以上都是实情,但在如今大环境下,这种矛盾无法改变。因为,企业有自主经营权,考虑的是本企业的效益,谁也无法强迫一家企业,必须雇佣什么样的员工。
笔者认为,中铁物流三名女员工集体维权一案,对于全国各地的用工企业,有一定警示作用。但从女员工角度,轻易不要选择相同做法。
说出上面这句话有些无奈,但实情就是如此。
有句话说得好,混在职场,要么忍,要么狠,要么滚。相对于企业而言,员工处于弱势地位,若想让自己在企业有长远发展,有时候“忍”也是可以接受的做法。
笔者有个朋友。当年这朋友是某企业生产主要负责人,能力得到所有人肯定。就在即将被任命为公司生产副总时,突然怀孕。紧接着,任命被推迟,直至离职休产假。几年之后,她才终于被任命为生产副总,而那时候,公司已度过发展黄金期。
事实证明,任何一名员工,对公司来说不是不可替代。
当一名女员工因怀孕而遭到不公平待遇,仅仅为自己考虑,最好还是选择隐忍。
人在职场走,难免不低头啊!
很多时候法律是有规定,但为什么企业还敢这样做,就要思考了。我也是怀孕28周公司合同刚好到期就不和我续约,我去劳动监察部咨询,表示法律法规在合同期间怀孕就算合同到期也不能不续约,但如果公司坚持的话,申请劳动仲裁只能去公司注册所在地,如果你是不在公司所在地工作的外派人员,那就是人力,物力,经济还有身体条件,而且仲裁时间1-2年,老百姓哪里耗得起。
据我查询,劳动法及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公司不能和怀孕妇女解除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自己同意解除。如果强制解除的话,解除无效,劳动者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按照未解除劳动合同下的孕妇待遇给付补偿。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到期,单位不得终止合同,而是应当续延原合同至一年哺乳期结束为止。单位单方面辞退处于孕期的女职工是违法的,职工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不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的,单位应当按照你在该单位的工龄支付你赔偿金,按照你满三年不满三年半的工龄支付你3.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即7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并且,公司强制辞退怀孕女职工有伤人心,女职工怀孕就将其赶走,难道这就是贵公司的处事态度吗?难道你们的妻子都不会怀孕吗?人心都是肉长的,法律之外尚有人情,何况强制孕妇辞职并不合法。我们应该给孕妇多些照顾,少些刁难,我觉得人与人之间不应该这么刁难,多些理解多些宽容,方才能成为成功之人。当员工遇到困难公司就果断抛弃员工,那当公司遇到问题呢?员工去公司伤口上撒盐吗?希望公司能给怀孕女职工们好的待遇,留住员工们的心,员工感到公司的好才能全心全意为公司服务,干实事,干出效绩,公司才能越做越大,没有宽容的心终会经历失败的。
企业孕妇已成为当事人的烦恼和公司的无奈,两者都不愿意看到并发生的事情。
公司以旷工为由,将她们辞退。首先这种情况可以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劳动法》第29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现在的赔偿条件是按照工作年限赔偿,和不是孕妇的员工也是这么赔偿的。如果要求赔到哺乳期结束的话,公司会要求她们来上班到哺乳期结束的。
现在好像她们在怀孕期间被公司辞退,公司已经违反了《劳动法》第42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41条之规定:解除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
当事人有权依据第4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要么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要么要求得到已工作期间的二倍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