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调解名词解释
特邀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吸纳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调解组织或者个人成为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接受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派或者立案后委托依法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调解活动。这是一种将起诉到法院的纠纷,交于法院编外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进行调解的制度。特邀调解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诉至法院的纠纷进行的合理分流。人民法院甄别情况,将适宜调解的纠纷,引导当事人选择特邀调解解决。当事人选择特邀调解后,可以从法院的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名册中选择调解员,也可以委托法院、调解组织指定调解员。特邀调解员在接到调解任务后,将与当事人沟通,确定调解时间、调解过程,并告知相关事项。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纠纷迅速转至审判庭审理;调解达成协议的,特邀调解员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制作调解协议书。
特邀调解可以有效整合社会解纷资源,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人民法院通过诉前导诉、案件分流、程序衔接,对纠纷进行分流,将适宜的案件引入调解程序解决,不仅为纠纷由诉讼转入调解提供便捷通道,分流一部分案件。而且,诉前化解纠纷,在减轻当事人诉累的同时,也可以有效节约司法成本,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使进入诉讼程序的疑难复杂案件得到专业法官的细致审理,实现“繁简分流、诉非对接,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的目标。同时,通过诉调对接,将司法解纷和司法服务功能向外延伸,最大程度上满足了人民群众多层次、多途径及低成本、高效率解决纠纷的需求。
特邀调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平等自愿原则。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享有平等的地位,权利行使平等,义务履行平等,任何人均不享有特权。当事人自愿原则体现在三个方面:自愿选择特邀调解,法院不得强迫。自主协商选择调解员,包括协商选择两名以上的调解员,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或者调解组织指定。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对自身权益有自主的处分权,调解员不得强迫调解。
二是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调解与诉讼,各具优势与不足,选择哪种途径解决纠纷是当事人的权利。特邀调解不是把所有进入法院的纠纷都要导入调解渠道,只是选择适宜调解、当事人自愿的纠纷导入,对坚持诉讼的,法院应当及时登记立案或者开庭审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
三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特邀调解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进行,不得违法调解。依法调解既包括程序合法,也包括实体合法。四是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当注意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在调解过程中,及时通知利害关系人参加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还需要注重审查虚假调解与虚假诉讼。五是保密原则。保密原则调解制度的国际通则,也是调解制度得以发展的重要因素,正因为有保密原则,当事人才愿意在调解过程中向调解员透露底线,对调解员建立信任。
保密原则在特邀调解中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调解过程不公开。这与诉讼中的审判公开形成鲜明对比。但是当事人要求或者同意公开的除外。第二,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公开。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基本信息,特别在裁判文书公开上网之后,调解协议不公开也成为很多当事人选择调解解决纠纷的重要原因。
第二,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应当对在调解过程中获得的信息保守秘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第一条 特邀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吸纳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调解组织或者个人成为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接受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派或者立案后委托依法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调解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