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经济统计具有何含义及其特点是什么

民间统计调查的特征1、自愿性[1]政府统计调查是一种强制性的调查,它是由国家授权进行的,公民和法人有接受调查的义务。民间统计调查是民事行为,民间统计调查机构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被调查者、委托调查者、资料所有者、资料使用者等)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的自愿,平等原则基础上的,因此民间统计调查是自愿性调查。民间统计调查的自愿性包括以下两方面含义:(1)、对于被调查者而言,是否接受民间统计调查是自愿性的、非义务性的,是否对民间统计调查的调查表进行填报也是自愿性的、非义务性的。这就要求民间统计调查机构在对被调查者进行调查时,不得进行强制性调查,不得隐瞒调查目的,不得对被调查者有所损害。(2)、对于调查者而言,只要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的规章,就可以根据调查者或委托者的意愿进行调查,民间统计调查结果的所有者可以根据自已的意愿使用、转让和买卖民间统计调查结果。这是因为民间统计调查行为本身属于民事行为,在接受国家统计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同时,还要被民事法律所调整。但是,向社会公布民间统计调查结果则必须在此之前经政府统计部门审批,不得随意进行。2、时效性由于民间统计调查是建立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般是以追求利益为目的,所以民间统计调查较之于政府统计调查,时效性更为明显和突出。主要表现为:一是快速、灵活。与政府统计调查一样,及时性也是民间统计调查的项基本原则。民间统计调查较之政府统计调查来说,一般反映的是社会经济的具体运行状况,主要是为微观经济主体和社会研究主体服务的。社会经济的具体运行状况一般变化较快;形式各异,而服务的主体要求也比较急迫,因此决定了民间统计调查必须快速、灵活。同时民间统计调查项目一般规模较小、内容单一、操作简便,这就有利于民间统计调查机构能及时、灵活地组织和调整统计调查项目,快速地反映社会政治经济的运行情况。二是追求效益。民间统计调查行为属于民事行为,一般是以谋取利益为目的的。因此,在民间统计调查活动中要讲求经济效益,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