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矛盾纠纷法律法规知识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建造建筑物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有部分享有***有和***同管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参照《中华人民***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有部分享有***有和***同管理的权利。
参照《中华人民***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参照《中华人民***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有部分享有的***有和***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参照《中华人民***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参照《中华人民***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扩展资料
参照《中华人民***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参照《中华人民***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参照《中华人民***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黑龙江省东方红林业局 - 中华人民***和国物权法
中国人大网 - 中华人民***和国侵权责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