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编制的原则
预算编制的原则:合法性原则、真实性原则、稳妥性原则、根据重点性原则。
1、合法性原则:部门预算的编制要符合《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充分体现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还要在法律赋予部门的职能范围内编制。
2、真实性原则:部门预算收支的预测必须以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履行部门职能的需要为依据,对每一收支项目的数字指标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加以测算,力求各项收支数据真实准确。
3、稳妥性原则:部门预算的编制要做到稳妥可靠,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重点性原则:部门预算编制要做到合理安排各项资金,本着“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方针,在兼顾一般的同时优先保证重点支出。
4、根据重点性原则:要先保证基本支出,后安排项目支出;先重点、急需项目,后一般项目。完整性原则:部门预算编制要体现综合预算的思想。各种预算外资金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有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预算编制的要求
1、必须按照复式预算方法编制
自建国开始至1991年,我国预算均采用单式预算编制方法,从1992年度起,由单式预算编制改按复式预算编制。这是一项重要的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成果。《预算法》以法律形式巩固了这项成果,明确规定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复式预算编制。
2、实行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预算法》要求中央政府公***预算不列赤字。中央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通过举借国内和国外债务等方式筹措,但是借债应当有合理的规模和结构。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