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的种类,海运提单的性质

之前给大家介绍了什么是提单,今天给大家介绍一下提单的种类,以及海运提单的性质。希望可以给大家帮助!

提单的种类

海运提单的种类从不同的角度,有很多种分类,主要有下面几种分类:

1.根据货物是否已装船,可分为:“已装船提单” 和“备用提单”

(1)已装船提单(On Board B/L; Shipped B/L),是指承运人已将货物装上指定轮船后所签发的提单。

已装船提单必须以文字表明货物已装上或已装运于某具名船只,提单签发日即为装船日期。

(2)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是指承运人已经收到托运货物等待装运期间所签发的提单,又称收讫代运提单。

对于备运提单,发货人可在货物装船后凭以调换已装船提单,或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备运提单上批注货物已装运某具名船只及装船日期,并签署后使之成为已装船提单。

2.根据提单货物外表状况有无不良批注,可分为:

(1)“清洁提单”(Clean B/L):是指货物在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承运人在提单上未加任何有关货物受损或包装不良等批注的提单。

(2)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 Foul B/L)是指承运人在提单上对货物表面状况或包装有不良或存有缺陷等批注的提单。

在国际贸易中,银行为安全起见,在跟单信用证议付货款时,均要求提供清洁提单。因此,按照国际惯例,除非另有约定,卖方有义务提交清洁提单。

3.根据提单抬头不同,可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 ,和“指示提单”

(1)记名提单(Straight B/L)即在收货人一栏内列明收货人名称,所以又称为“收货人抬头提单” 这种提单只能由该收货人提货,不能用背书的方法转让。

记名提单不是货权凭证,不可以转让,即提单项下的货物只有收货人可以提货,也就是,这种提单一经签发,发货人将失去货权。

因此,记名提单对于发货人来说,如果在没有收齐全款的情况下,是不会接受签发这种提单的。所以,这种记名提单应用很少。

(2)不记名提单(Bear B/L),是指在提单上不列明收货人名称,只注明提单持有人(Bearer)字样。

这种提单无须背书转让,谁持有提单,谁就可以凭提单向承运人提货。承运人交货是凭单不凭人。因此,流通性大,风险大。很少用。

(3)指示提单:(Order B/L):是指提单上的收货人栏内不能够空白,而仅填写 “凭指示”(To order) 或“凭某人指示”( To order of ...)字样。指示提单一经背书即可转让。

在国际贸易中,指示提单应用的非常广泛。提单背书(Endorsement)有空白背书和记名背书。

空白背书是由背书人(即提单转让人)在提单背面签上背书人单位名称及负责人签章。但不注明被背书人的名称。也无须取得原提单签发人的认可。

记名背书:除同空白背书一样需要由背书人签章外,还需要注明被背书人的名称。如果被背书人再转让,必须再加背书。

指示提单有凭托运人的指示;凭收货人的指示;和凭进口方银行的指示等。相应的则需要托运人,收货人,或进口方银行背书后方可转让或提货。

在国际进出口业务中,使用最多的是“凭指示”并经空白背书的提单。习惯上称为“空白抬头,空白背书”提单。

4.根据运输方式不同,可分为“直达提单”,“转船提单” “联运提单” 和“联合运输提单”:

(1) 直达提单 (Direct B/L),是指轮船从装运港装货后,中途不经过换船而直接驶往目的港卸货所签发的提单。

(2)转船提单(Transhipment B/L),是指轮船从装运港装货后,不直接驶往目的港,需要中途港换装另外船舶运往目的港时所签发的提单。

(3)联运提单(Through B/L):

是指需经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联运的货物,而其中有一段是海运时,由第一程海运承运人所签发的,包括运输全程并能在目的港或目的地凭以提货的提单。

(4)联合运输提单(Combined Transport B/L):

在运用集装箱运输方式时,一批货物运输中的收货地点和交货地点不一定是起运港和目的港,货物需经过两种以上的方式运输,船舶公司,或其代理针对此种情况所签发的提单,称为联合运输提单,也叫多式联运提单。

目前在国际贸易运输实际业务中,不少船公司把联运提单与联合运输提单使用同一格式,

只是在作为联合运输提单使用时,除必须在提单上列明起运港和目的港外,还要列明收货地,交货地及前段运输工具名称。

5.根据提单使用效力,可分为“正本提单”和“副本提单”

(1)正本提单 (Original B/L):是指提单上有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名盖章并注明签发日期的提单。

这种提单法律上是有效的单据,正本提单上必须要表明:“正本”(Original)字样。

正本提单一般签发一式三份。凭其中任何一份提货后,其余即作废。

为防止他人冒领货物,买方与银行通常要求卖方提供船公司签发的全部正本提单,及所谓“全套提单” (Full set).

(2)副本提单(Copy B/L),是指提单上没有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字盖章,而仅供参考之用的提单。

副本提单一般都表明“副本”(COPY)或不可转让(NON-NEGOTIABLE)字样。

6.根据提单内容的繁简,可分为:

(1)全式提单:(Long Form B/L),又称繁式提单,是提单上列有承运人和托运人权利义务等详细条款的提单。

(2)略式提单:(Short Form B/L),又称简式提单,是指仅保留全式提单正面的必要项目,略去背面全部条款的提单。

7.其他种类的提单:

(1)过期提单(Stale B/L):是指晚于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提单。

即银行按照正常邮寄提单,收货人不能在船到达目的港前收到的提单。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如果信用证无特殊规定,银行将拒绝接受超过提单签发日期后21天才交到银行议付的提单。

根据此规定,也有把这种提单签发后超过信用证规定期限才交到银行议付的提单归入过期提单。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邻居国家之间的贸易,因为运输线路短而导致提单寄送所需要时间超过货物实际运输时间而使进口商不能在船到目的港前收到提单,产生过期提单。

由于过期提单可能是使进口人不能如期提货而造成损失。

所以在实际出口业务中,为了便于进口商及时提货,买卖双方往往事前商定,待货物装运后,由卖方负责将一份正本提单委托船公司随货带往目的港交给开证行或代收行。

由进口商向银行交款后领取提单。然后凭以提货。

至于非邻近国家之间的国际贸易,如果在买卖合同或信用证中规定“过期提单可以接受”(Stale bill of lading acceptable)的条款,对出口人是有利的。

(2)舱面提单 (On Deck B/L),又称甲板提单,是货物被装在甲板上时,承运人所签发的提单。

货物装在甲板上受损的风险较大,进口商一般不愿意接受甲板提单。但有些货物,如危险品,活物,体积过大的货物,只能装在甲板上。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不接受甲板提单。

(3)倒签提单(Anti-Dated B/L)是承运人或其代理应托运人的要求,在货物的实际装船日期迟于信用证或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时限时,以早于货物实际装运日期为签发日期的提单。

在货物装船完毕后,承运人以早于该票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作为提单签发的日期,以使提单的签发日期(即货物装船日期)符合信用证关于装运期的规定,是谓倒签提单。

倒签提单的目的是使签发提单的日期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相符,以利于结汇。

当市场价格下跌时,收货人可以以“伪造提单为由拒收货物”并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承运人签发这种提单也要承担风险。

进口商可以通过向装运港的港口当局或查看运货船的航海日志掌握真实情况。

一经证实提单倒签,他就会完全有权拒绝收货并收回货款,赔偿的责任则完全落在承运人身上。

(4)预借提单(Adanved B/L),是指因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和有效期已到而货物尚未装船,托运人要求承运人预先签发的借给托运人的提单。

预借提单的目的是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即将到期前及时结汇。预借提单的违约性质比倒签提单更为严重。

签发这种提单,承运人承担的风险更大,船长不但需要托运人的保函,而且要提单银行担保才肯签发。

(5)货运代理行提单:(简称:货代提单)(House B/L),是由运输代理人签发的提单。运输代理行提单只是运输代理人收到托运货物的收据,而不是可以转让的物权凭证。

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授权,银行将只接受运输代理行出具的表面上载有以下两项注明之一的运输单据:

a: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运输经营人的运输行的名称并由其签署;

b:承运人或多式运输经营人的名称,并由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运输经营人的具名代理人的运输行签署。

海运提单的性质

提单具有货物收据,物权凭证及货运合同的证明三项作用:

1)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的货物收据(Receipt for the Goods),表明承运人以按照提单所列内容收到货物。

2)提单是一种货物所有权的凭证(Documents of Title),在载货船舶到达目的港交货之前可以进行转让,也可以凭此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提单持有人可以据以提取货物。

3)提单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订立的托运契约的证明,(Evidence of the Contract of Carriage)。

提单条款明确了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责任与豁免,是处理双方之间有海洋运输方面争议的依据。

关于“提单的种类,海运提单的性质”以上内容已经给大家详细介绍清楚了,希望可以给大家帮助!了解更多提单知识,请随时关注物流知识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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