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动产和不动产的规定
法律分析:1、移动性: 动产具有可移动性。比如说手机、机动车、办公桌椅等流动资产与资金等动产。 不动产这种就是属于位置固定性。比如说像土地,房屋、等这些就是属于土地定着物。2、耐久性: 动产一般来说都是会存在损耗的,它的耐久性一般来说都是有限的。 不动产可以说它的寿命长久,比如说有的时候可能是土地不因使用或放置这样也是会造成损耗、毁灭,且增值。3、保值增值性: 动产很少具有保值增值性。 不动产这种是由于数量有限性及耐久性,相对来说它的财产可以说具有一定保值增值特性的。4.物权变动的条件不同: 动产发生物权变动的条件是交付; 不动产发生物权变动的条件是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