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法律主观:

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行为的区别是: 1、 侵权责任主体 不同。一般侵权行为的主体为一般主体,特殊侵权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如国家机关或者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造成环境污染的人员,施工单位或者人员,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产品质量法 里规定的生产商和销售商等。 2、主观构成要件不同。一般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也就是故意或者过失。而上面所列举的8类特殊侵权行为除了第125-126条规定的地面施工责任与建筑物责任采过错推定外,其余皆采 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其他构成要件具备,都构成特殊侵权;过错推定也就是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除非行为人可以证明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