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董事长挪用公款被判7年表示不满吗?

近日,江苏天星建设集团董事长孙永科,被江苏省南通市中级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判刑7年3个月,判决理由之一是这家企业属国有性质。

刑事终审判决作出后,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委派下属国有企业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天星集团的股权全部为国有。

日前,此案在南通中级法院开庭。天星集团的律师当庭申请南通中院回避,认为南通中院的刑事判决书已经对股权以“本院认为”的方式作出了认定,如果民事案件继续在南通中院审理,等于是未审先定。

刑事判决认定企业系国有 董事长构成职务犯罪

2010年春天,江苏天星建设集团董事长孙永科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被公诉。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法院认定,2007年8月,孙永科将天星太仓项目部200万元用于其子购房;2008年12月将太仓项目部50.05万元汇至其子开办的公司。后上述钱款被退回。孙永科收受他人28000元为其在工程承接方面谋取利益。

法院还认定,天星公司于1997年成立,系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决定由建材局组建、指派孙永科经营的公司。从1996年至2004年退休,孙永科一直管委会担任领导职务。

法院在判决书中确认,设立时各股东单位均未实际出资,但为了满足工商登记实缴资金比例的要求,建材局找到多家公司垫资505万元,公司成立后陆续归还。法院认为,这505万元应视为政府部门的投入,天星公司是国有性质。

2013年10月,江苏南通市中级法院终审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判处孙永科有期徒刑7年3个月。

根据大量的工商资料记载,至2004年,国有、集体性质的股东已经全部转让股权退出天星公司,自此天星公司股东全部为民营企业。2008年,孙永科个人分别从四个民营企业股东处受让了56.89%的股权。

但这些内容,刑事判决书中没有提及。

如今孙永科已经出狱。但他坚称自己无罪,日前向最高检察院提出申诉,认为天星集团不是国有性质,因此自己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南通中级法院通过刑事判决直接处分民事权利,违反了公司法。

刑事案件判决后 又打确认企业性质民事诉讼

之后,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委派下属国有企业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公用事业管理公司、江苏能达国际贸易公司起诉了天星集团等,要求确认天星集团的股权全部为国有,孙永科以及其他企业、自然人将股权全部转移给原告。

原告认为,案发后,天星集团仍被孙永科妻子实际控制,原告的上级单位要求其将股权转移给原告,但对方不配合,故起诉。

2017年10月20日,南通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庭上,天星集团的律师申请南通中院回避,要求案件由南通中院的上级法院指定其他法院审理。

律师认为,南通中院的刑事判决书已经对股权作出确认,相当于是对没有经过起诉的民事权利,以“本院认为”的方式作出了认定,如果民事案件继续在南通中院审理,等于是未审先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