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文化

原因有二,一是内因,而是外因,分述如下:

一方面,内因上来说我国古典文化缺乏法律文化发展的土壤。因为我们的封建社会太过漫长,在人治社会里是不可能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信仰的,法律文化也就因此裹足不前。因而在发展我国法律文化的时候,古典文化能够给予的养分根本不多不足,也就谈不上传承融合了。

另一方面,外因上来说我们是被迫发展的。中国的发展是因为外力而呈现跨越式,为了缩短与发达国家的距离,我们采取拿来主义,法律文化基本上都是舶来品,是照搬西方传承多年的法律文化精髓,因而割裂了与自己传统文化的传承。这不仅体现在法律,其他方面也是如此。

至于中西法律文化差异,这个问题很大,涉及到很多方面,可以思考的视角如下:

1、人类学。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时指出,土地,人口对法律发展影响重大。中国一直是农耕文明,大量水利工程需要人治的存在才有组织可能。西方是畜牧文明,单打独斗的丛林生活使得自由主义泛滥,民主成为必然选择。

2、语言学。东方的汉字体系本身非常复杂,语义存在模糊性,不稳定和过度的修饰性,使得法律文本在传承中容易产生流变,执法者自主解释变得肆意,法律信仰难以树立。西方字母体系语义简单明确,文本解读歧义性低,法官解释空间小,有利于人们形成准确法律观念。

3、哲学。中西哲学体系大不相同,个人主义思潮必然导致民主的诞生,完善的民主又是法律得以被遵循的前提。卢梭社会契约论核心正在此。我们信仰君权神授,信封道德教化而不是法律惩戒,必然道德泛化法律退让。法律的出发点就是人性本恶,我们显然一直接受不同信念。

4、宗教。天主教一直存在法律传统,《圣经》就是所谓神法,罗马教廷对法律文化的推广,传教士对法律文本的研读都使得法律传承有了深厚人文背景,我们传统的儒家思想根本无视法律,所谓法家也是人治下到法治。一个没有宗教信仰的民族在传承法律文化上必然存在苦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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