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寄送达文书的规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邮寄送达文书的规定如下:
1、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律师最好也用EMS,不要因为贪小便宜用什么快寄公司或物流,因为法院就认邮政局的东西。
2、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提交管辖异议书或者答辩状)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4、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 向法院提供住所地址、联系电话即可以)
5、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6、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内将回执退回人民法院。
7、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指定代收人的签收视为受送达人本人签收。
8、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应当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
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在签收时应当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回执上填写该证件的号码;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拒绝签收的,由邮政机构的投递员记明情况后将邮件退回人民法院。
什么情形属于送达。
1、受送达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
2、受送达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签收的;
3、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各企业中应该对以上部门加强相关的法制宣传教育,明确收信的各注意事项,以及送达后的转告义务)。
4、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签收的;
5、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的;
6、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
法律依据:
《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律师最好也用EMS,不要因为贪小便宜用什么快寄公司或物流,因为法院就认邮政局的东西。
第二条
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提交管辖异议书或者答辩状)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第四条
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 向法院提供住所地址、联系电话即可以)
第五条
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第六条
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内将回执退回人民法院。
第七条
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指定代收人的签收视为受送达人本人签收。
第八条
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应当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
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在签收时应当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回执上填写该证件的号码;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拒绝签收的,由邮政机构的投递员记明情况后将邮件退回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