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什么承担生活垃

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第一条 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节约和合理利用资源,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应当坚持源头防治优先,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研究解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其他有关部门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林业、大数据发展、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和海关、海事、邮政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配合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引导村(居)民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减量等工作,并将其纳入村(居)民公约。

第七条 自治区实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同级人民政府负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内容,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传教育,普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意识,鼓励和引导公众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学校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知识普及和教育,培养学生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