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制企业的法律特征

非公司制企业的法律特征:

非公司制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的投资形成产权;非公司制企业(私营企业除外)对其所有的财产享有经营权;非公司制企业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转让或者无偿划拨其投资形成的产权,企业可以依据经营权,有限制地处分其拥有的资产;非公司制企业由党委会、职工代表会、工会、厂长(经理)分别决策、管理。特别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属中央人民政府所有。

我国非公司制企业的设立和运行存在明显的时代特征,在1993年《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颁布之前,我国有关企业的立法采取的是以企业所有制性质的不同而单独立法的方式。这类法律有: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律、集体企业所有制企业法律、私营企业法律、三资企业法律。其中三资企业法律因其性质已经属于公司法调整的范畴,暂时不作介绍。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律有:《中华人民***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等。

集体所有制企业法律有:《中华人民***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华人民***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华人民***和国乡镇企业法》,

私营企业法律有:《中华人民***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