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英国的教育制度

英国的教育制度:

第一阶段:幼儿园教育(3-5岁)

第二阶段:小学教育(5-11岁)

第三阶段:中学教育(12-16岁)

5岁-16岁为法律规定的强制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必须入学,由国家负责必须的学费、书籍和必要的供应。

第四阶段:延续教育(16-18岁)

延续教育分为两种体系:学业路线和职业路线。学业路线着重于培养学术研究方面的人才,而职业路线则结合社会各层面的职业需要,培养在各种行业中具有专门技能和知识的人才。

第五阶段:本科教育(19-21岁)

本科课程一般需要3年-4年(医科为5年)。英国大学十分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学习能力,所以学生在本科课程最后一年,通常需要独立完成一项研究工作,并撰写论文,学校以此决定所授予学位的级别。

第六阶段:研究生教育(22岁以后)

授课式硕士学位:以教学为主,多为实用性专业,一般分为三个学期。第一、二学期以授课为主,第三学期撰写学位论文。

研究式硕士学位:以做研究为主,学校将指派一名导师监督研究工作,导师仅给学生提供指导和建议,大部分时间是学生自己进行创新性研究,最后完成一篇3~5万字的学位论文。

博士学位:一般需要经过3年的课程学习和研究,并提交学位论文,有时也要书面考试。

扩展资料

依据地区的不同,英国教育可以划分为:英格兰教育、威尔士教育、苏格兰教育、北爱尔兰教育。

英国教育是权力下放的,在联合王国各个组成国家中,教育系统各不相同,也由不同政府监管:英国政府负责英格兰地区的教育,威尔士政府负责威尔士地区的教育,苏格兰政府负责苏格兰地区的教育,北爱尔兰行政局负责北爱尔兰地区的教育。

18世纪60年代, 英国开始工业革命,要求广大劳动群众子女接受一定的教育与训练,成为合格的劳动力,促进了教育的发展。

1839年,政府成立枢密院教育委员会,此为第一个监督和管理教育的国家机构。教育拨款法的通过及中央教育机构的建立是英国教育由教会控制向国家化方向发展的转折点,亦是国家干预公***教育事业的开始。

1870年,教育署长福斯特提出初等教育法案,奠定了整个教育制度的基础。

1902年,议会通过首相巴尔福提出的教育法案,建立公立中等教育制度,但并未建立一套完全相互衔接的公***教育制度。

1944年,教育大臣巴特勒在议会上提出教育法案(称《1944年教育法》或《巴特勒教育法》),确立了从初等、中等直到继续教育的公***教育体系,对中央和地方教育行政体制进行重大改革,为当代教育制度的建立奠定基础,但并未完全改变历史遗留的双轨制,公学未被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自实施《1944年教育法》至20世纪80年代初的40年间,教育有很大变化。1981年开始实行“公助学额计划”,为公立学校学生转读独立学校提供机会。进入20世纪80年代,尤其是《1988年教育改革法》颁布后,教育又进行了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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