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和实施细则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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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

 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

 条例是法的表现形式之一。

 一般只是对特定社会关系作出的规定。

 条例是由国家制定或批准的规定某些事项或某一机关组织、职权等规范性的法律文件,也是指团体制定的章程。

 它具有法的效力,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是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人人必须遵守,违反它就要带来一定的法律后果。

 条例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家和地方立法机关,用来对机关、团体的组织、职权、工作、活动及成员的行为,对某一重大的事项办理做出比较全面、系统、原则的规定的法规性文件。

 (《新应用写作》)是国家机关制定或批准的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之一。

 用于规定比较长期实行的调整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准则与要求,或用于某一机关的组织、职权以及某些专门人员的任务和权限等内容的规范类公文。

 现行的公文处理实践中条例、规定、办法等法规性质的公文和与法规性公文联系比较紧密的'命令、决定、决议、通告等公文,距特殊的法定效力仅仅次于法律,是国家权力机关和党政机关依照法律运用法律的规范形式,将国家的方针、政策依法予以肯定,具有法律条文和党政机关公文双重属性,即有法律的指导作用,又有严格的法律约束力,成为机关、单位、个人在有关方面的行为准则。

 细则

 (一)什么是?细则?

 ?细则?是有关机关根据下发公文的规定或实施需要,为了贯彻执行某一法律、法规或其中的部分条文、个别条文,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实施办法,或作出补充、辅助说明的法规性文件。

 细则是对某一法律、法规全部或部分内容的具体化。

 (二)?细则?的特点

 1.依附性:细则的制定必须依附于某一具体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是细则赖以产生的前提。

 没有某法律、法规,就没有某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

 2.诠释性:实施细则对原法律、法规的某一重要原则、重要事项或某一关键词语负有诠释的任务,以使其表意更加具体明确化。

 3.补充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事项,都是比较原则的,这样执行者对它的理解就会有一定的伸缩性;再者,同一法律、法规,同一条文在执行中遇到的实施对象的情况各不相同,这样,对于某一规定具体适用的范围究竟怎样限定,就需要以细则对其作出明确具体的补充规定或辅助性说明。

 (三)?细则?的结构

 细则一般由首部和正文两部分组成。

 1.首部:包括标题、制发时间和制发依据等项目。

 (1)标题。

 由事由和文种构成。

 (2)制发时间和制发依据。

 一般在标题之下,用括号注明细则的发布日期与机关名称,或者批准、修订日期与机关名称。

 2.正文:它是细则的主体内容,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

 它既可以全面系统地对某一法律、法规的实施作具体、周密的规定,也可以对某一法律、法规的局部或某一条文作具体、周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