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诉讼权利的处罚
一、滥用诉权的处罚:
(一)依法惩治虚假诉讼。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法制裁违法行为。对哄闹、滞留、冲击法庭等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或者编造事实、侮辱诽谤审判人员,严重扰乱登记立案工作的,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依法维护立案秩序。对违法围攻、静坐、缠访闹访、冲击法院等,干扰人民法院依法立案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加强诉讼诚信建设,规范行使诉权行为。推动完善相关立法,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滥用诉权行为,明确行政处罚、司法处罚、刑事处罚标准,加大惩治力度。
二、具体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一)恶意诉讼。恶意诉讼是指诉讼的当事人滥用诉权,恶意提起诉讼,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的行为。恶意诉讼作为一种针对应诉人的行为,它不仅会给应诉人造成物质上的损失,有时还带来精神上的极大伤害。此外,在现有法律还无法对恶意诉讼形成强有力制约的情况下,试图通过“打官司”破他人之财、扬自己之名的事例越来越多。
(二)诉讼欺诈。诉讼欺诈是指行为人在虚构的事实或者伪造的证据的基础上,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经由符合诉讼程序的表面形式,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从而达到损害他人利益、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的违法行为。对于“诉讼欺诈”与“恶意诉讼”的关系,论者的观点多有差异,有等同说、区别说、部分重叠说等。
(三)通谋。通谋作为要件仅适用于原、被告通过诉讼诈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通谋应当形成于行为人起诉之前,至于通谋是否以另一方对诈害的具体目的有完全清楚的认识,笔者持否定的态度,只要双方彼此了解并不存在提起诉讼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即可。例如在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诉讼中,原、被告之间对于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自然是心知肚明,如果被告对于原告的起诉采取接受的态度,即可推定通谋的存在。
民事诉讼法滥用诉权的类型有哪些
(1)恶意诉讼是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但为了实现自己不正当的利益或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目的,而提起的诉讼行为。恶意诉讼一般包括假意诉讼、欺诈诉讼、骚扰诉讼等形式。
(2)不正当行使诉权是当事人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缺乏合理的根据,违反诉讼目的而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诉讼权利,纠缠法院和相对方当事人,拖延诉讼,从而造成不必要的人力和财力浪费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