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法律关系的特征

医疗保障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和特点(一)医疗保障法律关系的基本主体有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宪法层面上,国家是公民医疗保障权的首要的义务承担者。国家保障公民健康,首先要发展卫生事业,保障公民的医疗卫生需求。目前大多数国家都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制度(医疗保

医疗保障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和特点

(一)医疗保障法律关系的基本主体有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

在宪法层面上,国家是公民医疗保障权的首要的义务承担者。国家保障公民健康,首先要发展卫生事业,保障公民的医疗卫生需求。目前大多数国家都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制度(医疗保险等)、设立医疗保健机构、提供医疗帮助和救助等方式履行自己的义务。当然,国家在履行保障义务的过程中,也有依法要求公民履行义务的权利,如要求传染病人接受治疗,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疾病传染等。

社会组织是公民医疗保障权实现的重要义务承担者。首先,社会组织向国家的纳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是国家发展卫生事业的经济后盾;其次,用人单位或雇主为职工缴纳或支付医疗保险费用,这是企业等社会组织维持和扩大企业再生产的需要,也是社会再生产的需要。

值得注意的是,在医疗保障初创阶段,我们较多关注的是社会组织的缴费义务,较少关心社会组织的医疗保障权。事实上,社会组织在履行医疗保障义务的同时,也有要求国家和职工保障自身健康和组织健康的权利,对于拒绝治疗或隐瞒疾病而损害组织利益的,社会组织有权采取必要措施获得救济。

公民个人,即是医疗保障权的权利主体,又是医疗保障的义务主体。首先,每个公民个体是医疗保障权的直接保障对象,是医疗保障的直接受益者;其次,每个公民也要为自身健康承担一定的费用,以避免医疗保障权的滥用;再次,公民个体在遭受疾病侵袭时,都有及时就医的义务,在社会利益日渐成为价值中心的今天,公民的就医义务对保障社会公***卫生安全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医疗保障法律关系的多重性和复杂性。

医疗保障法律关系既涉及宪法性的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又涉及社会组织与劳动者间的劳动关系,还涉及卫生事业管理中的行政关系,还涉及医疗机构与个体患者间的医患关系。这就使医疗保障法律关系具有无与伦比的多重性和复杂性。

从宪法层面可以推导出国家与公民间的医疗保障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却不能将这种关系直接平移到其他保障行政法律关系、医疗保障法律关系中去。医疗卫生服务作为一种公***产品必须制定严格的“消费”制度,否则就会形成产品使用的浪费。因此,医疗服务收费作为制约浪费及利益平衡的手段就具有了存在的必要性。这就使医疗保障法律关系有了一定的民事交易的色彩,从而使医疗保障法律关系的调整在以社会干预为主的前提下,还须借助民法手段调整。这就使医疗保障法律关系在内容上具有明显的交叉性和复杂性。医疗保障法律关系的内容研究将形成本课题的难点与重点。

(三)公民医疗保障权的救济机制。

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的建立只为公民的医疗保障权准备了基本的物质基础,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为医疗保障权的实现提供了基本的医疗资源。但从目前来看,医疗保障权的实现并不如愿。不管在农村还是城市,看病难、看病贵、用药贵的问题还是相当普遍。但从救济机制看,面对以上难题,没有可供适用的救济渠道,只有等待。缺乏救济机制的主要原因在于医疗保障法律关系还没有全面落实,本课题旨在明确医疗保障法律关系的基本问题的基础上,就完善医疗保障权的救济机制提出建议,弥补医疗保障法律制度之不足。对此问题的研究构成本课题研究的难点和特色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