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是指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相对集中行使有关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对有关违法行为统一实施行政执法的行为。第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的综合执法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市综合执法部门)是综合执法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区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综合执法。

街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以下简称街道执法队)以区综合执法部门的名义开展综合执法。第五条 公安、教育、文化、建设、卫生、环境保护、市场监督、交通及其他行政部门(以下统称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综合执法部门实施本条例。第六条 综合执法部门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管理与疏导、执法与服务相结合,严格、规范、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配合综合执法,发现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制止或者举报。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基层自治组织、志愿者组织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协助综合执法。第二章 职责范围和管辖第八条 纳入综合执法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二)与市容管理密切相关且属于现场易于判断、不需要专业设备和技术检测手段即可定性的事项。第九条 综合执法的职责范围包括:

(一)根据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和灯光夜景设施、爱国卫生、养犬等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根据林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林业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根据道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擅自占用城市市政道路、人行道等设置非交通设施、摆摊设点、销售商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根据户外广告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根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经批准焚烧固体废弃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根据畜禽屠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私设屠宰场、非法屠宰畜禽的行为进行查处;

(七)根据文化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经批准在室外进行营业性演出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 市综合执法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研究制定全市综合执法的规章制度、管理目标、考核标准和年度工作任务,并组织检查落实;

(二)办理全市跨区案件,重大或者复杂案件以及市人民政府交办的案件;

(三)指导、检查、监督区综合执法部门开展工作,对区综合执法部门进行考核。根据工作需要统一组织区综合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活动;

(四)加强综合执法部门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提高综合执法人员素质。第十一条 区综合执法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的决定,落实完成有关综合执法的具体要求和任务;

(二)办理本行政区域内跨街道的案件,重大、复杂案件或者市综合执法部门以及区人民政府交办的案件;

(三)指导、检查、监督街道执法队的执法业务,对街道执法队进行业务考评;

(四)参加市综合执法部门组织的执法活动。根据工作需要统一组织街道执法队开展执法活动。第十二条 街道执法队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履行综合执法的具体职责;

(二)配合、协助市、区综合执法部门组织的综合执法活动;

(三)依法处理纳入综合执法范围的违法行为;

(四)办理区综合执法部门交办的案件。